拒7日鑑賞期 Google百萬裁罰訴願遭駁回

我們想讓你知道…一個企業過於獨大,對消費終究是不利的。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爭訟超過半年的Google Android停止銷售事件,3日出現重大發展,台北市政府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定,認定Google拒絕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係屬違法,台北市政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合法正當。

台北市法規會指出,訴願過程中,Google抗辯並非Android Market經營者,但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明指,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經濟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葉慶元主委呼籲,Google 應尊重台灣的法律以及消費者的權益,儘速重新開啟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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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是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7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而且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此外,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台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100萬元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Google停止付費軟體銷售行為,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

葉慶元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慶元強調,台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葉慶元指出,Google以及部分的軟體開發商非常擔心消費者濫用退費權,所以持續採取消極的態度。不過,目前國際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如蘋果及微軟),還有本土的手機軟體市集業者(如台灣大哥大、遠傳、中華電信)都已經遵照台灣法律的規定,經市府多次詢問相關網路軟體市集業者,都表示沒有出現消費者濫用的情況,顯見台灣消費者的理性值得信任。

葉慶元呼籲Google要相信台灣消費者的素質與理性,儘速遵循台灣法律的規定,重新開啟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在台灣的銷售。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市府致力保障各項消費權益,如有任何消費問題,皆可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市府消保官會盡力為市民服務。

經濟部:台北市罰的對!

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指出,台北市政府考量全球使用人自AndroidMarket網站下載數位軟體已達30億次(至2011年5月止);Google在我國境內資力充裕(營運資金達新台幣2,124,723,765元);市場交易頻繁;經展期仍拒不修改相關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等情,甚至採行退出臺灣消費市場之規避手段,嚴重侵害我國消費者使用智慧型手機付費下載數位軟體權利。

又依據訴願人自行公布之調查報告,Android作業系統在臺灣市占率為32%,優於蘋果公司iOS市占率之25%,且平均每位用戶使用25個數位軟體,其中8個是付費程式,消費比例與各國相當,可知3成消費者之退費權有受侵害之虞。故原處分機關於罰鍰額度內加重處罰,其裁量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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