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7日指出,中華電信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與強調「HiNet光世代50M」,因「50M/5M」僅指涉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 (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公平會認為中華電信已違《公平交易法》,並處500萬元罰鍰。
▲中華電信曾以50M為號召,卻被公平會開鍘罰了5百萬。(圖/取自網路)
公平會指出,中華電信所能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達到「34.9~50M」、「26.59~50M」,而上網速度又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
公平會認為,中華電信在廣告用最高線路速率之數值作為資料傳輸速率假設,而計算獲致下載DVD檔案僅12分鐘之結論。中華電信在網路廣告就宣稱下載DVD僅需12分鐘,會讓消費者對服務品質的認知有所誤差,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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