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台中市開設補習班的王姓男子,被控自95年起長期對12名女童強制性交及猥褻,有女童遭猥褻多達300多次,有的被強制性交上百次;台中高分院針對他犯下1013案子一罪一罰,總徒刑高達4613年,應執行30年,是除了死刑及無期徒刑外的最高刑度。
判決指出,王男(46歲)自80幾年起在沙鹿地區開設國小補習班,除授課外還接送學童上下學。他涉嫌自95年起利用下課空檔,在地下室教室、電影放映室及接送上下課的廂型車上,對女童強制猥褻或性交。
99年,一名女童因被王性侵導致下體疼痛,王男犯行才曝光。警方調查發現,多達12名女童遭王男猥褻或性侵得逞,有女童遭他猥褻300多次,還有女童遭強制性交上百次,估算王男共犯下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高達上千次。
警方並在廂型車上查獲衛生紙送驗,發現內有精子細胞,且與王DNA相符。王男偵訊時坦承部分犯行;但法院審理時,他否認部分犯行,指女童全憑想像;去年3月一審時,法官判他30年徒刑,王男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王男圖一己私欲,以老師身分對多名女童性侵害,造成女童心理陰影;且犯案後未對家長表示歉意,至今未和解,因此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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