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根據法務部統計,2009年到2011年,觸犯《刑法》185條之3的案件每年約有6萬多件,但是起訴的只有將近2千件。從此數據來推論,酒駕被起訴的機率大約僅有3%。
▲「葉少爺」葉冠亨光頭現身,向受害家屬致歉,但是因為他的酒駕,已經直接或間接殺掉三條人命。(圖/東森新聞提供)
被起訴的3%的酒駕者之中,被判刑的人更是不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莊鴻鈞曾經表示,台灣酒駕肇事率始終居高不下,跟酒駕取締案件雖多,真正被判刑的少之又少有極大關係。因此若要改善酒駕問題,他建議除了加重酒駕罰責,也要增加酒駕者道安講習時數。
根據警政署統計,今年1月至3月「第一當事者」車禍死亡人數共有525人,其中有129人酒測值都高於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佔了將近四分之一,而達到公共危險罪標準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的死亡人數,更是多達106人。
《刑法》185條之3明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11%),才能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我們想讓你知道…真的比想像中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