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張姓婦人與姊夫暗通款曲,兩人做愛次數達4百多次,遭法院判刑1年6個月定讞,但高雄地檢署以違法次數過多,罕見地不准易科罰金。張女服刑後向法院聲明異議,高雄地院本月判准罰金,但檢方不服又提抗告。
張女(51歲)在丈夫去世後與姊夫不倫,姊夫每月付給她5萬元,兩人自94年至99年,做愛次數高達4百多次,姊夫並將每次做愛的時間地點逐一紀錄。2年前,姊夫發現張女另有新歡,向妻子自白通姦,張女姊姊憤而提告。
本案經法院審理,最終判張女1年半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但張女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時,檢方認為她犯罪次數近5百次,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效果,不准易科罰金,讓張女罕見地因通姦罪入獄。
張女入監後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理由包括法院的定讞判決准許易科罰金,且通姦除罪化是未來修法趨勢,以及她身心都患有疾病等;法官採納張女主張,判決可易科罰金,撤銷檢方不得易科的處分。但檢察官不服,已提出抗告,也讓院、檢不同調再添一樁,更讓人好奇最後結果如何。
我們想讓你知道…原來檢方可以不甩法官判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