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該坐幾年牢?里長向陳啟祥索賄判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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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12小時夜間偵訊後,林益世2日遭聲押。(圖/東森新聞提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長秘書長林益世涉索賄案,2日清晨5點檢方以有串證以及滅證的疑慮,將林益世聲請羈押禁見,上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此案是因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指控林益世向他索賄6300萬和8300萬;事實上,陳啟祥曾控告兩名里長向他索取回饋金,4年間共得5610萬,去年(2011)分別被高等法院判刑10年4月及3年6月。林益世目前「部分認罪」,讓人不禁聯想,小小里長被判逾10年,曾高居行政院長秘書長的林益世,最後會被判刑幾年?

根據去年9月28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書,陳啟祥在2005至到2009年承包中鋼的脫硫渣回收,與另外兩家廠商都遭到小港區兩名里長梁基南、許安隆藉機勒索。梁、許二人要求中鋼對造成污染的這三家下游廠商停止供料,否則發動抗爭圍廠。

中鋼停止供料後,陳啟祥等人透過管道找梁、許協商,談妥三家廠商每家每個月提供64萬元來「敦親睦鄰」,4年來,梁、許共得5610萬元,之後兩人想要提高「回饋金」的價格,地勇和其他兩家廠商都有意見,陳啟祥即向調查局檢舉,兩名里長挨告,梁基南以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6年,許安隆也因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

此案與林益世索賄案,曝露出中鋼有如一塊大肥肉,基層里長到中央官員都想咬,而2名里長4年得手5610萬元,其中一人就被判刑逾10年,林益世最後是何下場?歹戲才剛開場。


地勇公司陳啟祥檢舉里長梁基南、許安隆貪污的高院判決書(司法院網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節錄)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基南
義務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許安隆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092、8458、1848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公務員藉端勒索財物無罪部分撤銷。

梁基南共同犯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萬元,應與許安隆連帶追繳之,其中陸佰陸拾萬元應發還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肆拾萬元應發還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參仟肆佰壹拾萬元應發還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許安隆共同犯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萬元,應與梁基南連帶追繳之,其中陸佰陸拾萬元應發還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肆拾萬元應發還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參仟肆佰壹拾萬元應發還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梁基南於民國93年間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合作里里長並兼任小港區里長聯誼會主席,許安隆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松山里里長,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大地亮公司)、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協公司)、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係向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承包副產品脫硫渣回收之業者,梁基南憑藉里長並兼任里長聯誼會主席具相當影響力之身分,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於93年9 月間藉口中鋼公司下游廠商產生石墨亮片落塵造成空污,赴中鋼公司提出1 包疑似石墨亮片之落塵事證,表示已造成空污,要求中鋼公司停止提供爐渣原料給下游廠商,否則將發動抗爭圍廠。中鋼公司化驗梁基南提出之石墨亮片落塵,發現與中鋼公司及下游業者無關,惟梁基南仍不理會其說明,反向高雄巿政府環保局檢舉並印製散發快報、訴諸媒體,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並於93年10月6 日發布新聞稿指正中鋼公司。中鋼公司頗感壓力,乃於93年10月13日暫停供料給大地亮公司,並向3 家業者表示須改善設備及作好敦親睦鄰回饋。台協公司張湘熙、大地亮公司鄭志強、地勇公司陳啟祥擔心日後無法繼續自中鋼公司取得料源,影響營運,乃推由鄭志強出面委請與梁基南素有交情、亦同為里長之許安隆出面轉告梁基南,願以金錢交換平息抗爭,許安隆見有利可圖,遂向梁基南轉知,2 人達成合意,共同基於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假藉環保抗爭事端,藉上開3 家公司害怕遭停料處置而對之勒索從中獲取不法代價。由許安隆出面居間聯絡,利用該廠商因梁基南前開行止而已受到中鋼公司斷料處置之心中恐懼持續進行且願提出報酬以換取梁基南停止抗爭之心態下,許安隆乃與台協、大地亮、地勇公司所推派之代表鄭志強談妥,每家每月遂提供640,000元作為敦親睦鄰之公關費,鄭志強每月從每家截留9 萬元,其餘並由鄭志強或鄭至佑以現金交付許安隆,許安隆、梁基南則以3 、7 比例分配得款。其中:台協公司自94年6 月至96年9 月交付給鄭志強,28個月計1792萬元,許安隆、梁基南計收得1540萬元(28×550000=00000000 );地勇公司自94年8 月至95年5 月交付鄭志強,12個月計768 萬元,許安隆、梁基南收得660 萬元(12×550000=0000000);大地亮公司自94年6 月起支付至98年2 月遭查獲為止,計支付34,100,000元。(94年6 月至97年5 月共3 年大地亮公司本身支付550000×12×3=l0000000元,而台協公司僅付款至96年9月,96年10月迄97年5 月共8 個月之費用由大地亮公司墊繳計8 ×550000=0000000元,再加上97年6 月迄98年2 月共9個月台協公司之部分亦由大地亮公司代繳,此9 個月2 家公司應繳550000×2 ×9=0000000 元,合計大地亮公司94年6月起至98年2 月止,共支出00000000元(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鄭志強共交付許安隆共有56,100,000元,梁基南、許安隆因而達成藉端向中鋼公司下游廠商即該3 家公司勒索財物之目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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