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足足50%的美國人對性行為的時間長度感到不滿意。(圖/取自網路)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中市林姓女子不滿許姓男子在婚前保證無隱疾,婚後卻性無能,多次配合嘿咻卻無勃起反應,要求撤銷婚姻及精神賠償,一審判准離婚,二審駁回許男上訴,最高法院2日撤銷兩人婚姻,許男還要賠償40萬元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林姓女子經媒人介紹認識許姓男子,因為許男曾經離婚,林女懷疑許男有隱疾,詢問離婚原因後,沒有獲得正面回應,進一步求證後, 許男及家屬也都堅決表示「絕無問題」,兩人於民國99年5月間結婚。
林女指控新婚夜發現許男性無能,蜜月期間,許男也以疲勞為由未與她發生任何性行為,之後還發現許男無任何反應與勃起,該年10月,林女要求撤銷婚姻及賠償,理由是許男隱瞞不能人道事情結婚,害她遭親友譏笑,且離婚紀錄將造成她日後再婚障礙,要求許男賠償非財產損失200萬元。
判決指出,許男指稱結婚當天因林女月事來,兩人才無性行為,蜜月期間則是因林女身體不適,兩人才無燕好。法院依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許男有勃起功能障礙,若要進行性行為可能有困難。此外,許男的前妻也指出,兩人婚後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准離婚,且許男須給付林女40萬元,許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予以駁回。全案許男得上訴、林女不得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許男與林女結婚前,已經有一次無性行為的婚姻經驗,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該十分了解,因此撤銷兩造婚姻,許男還要賠償林女精神損害4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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