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酒促小姐喝醉後意識不清,被李姓老闆帶回家「休息」,讓他性侵得逞;李姓老闆則辯稱有詢問女子意願,當時她有回答「嗯」,認為雙方是你情我願。高等法院則不採信他的說法,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
李姓老闆表示,這名酒促小姐第一天上班因酒量不佳而喝醉,當時她腳扭傷,又不知對方住處,才詢問是否要回他住處休息,對方答「嗯」,認為她是答應了,才帶她回家,當晚雙方發生3次「性行為」,並非性侵。
▲酒促小姐常常打扮火辣,兜售各式酒類。(圖為東森新聞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化名「小玲」的酒促小姐則說,這是她第一次到李姓老闆的店當酒促小姐,對方性侵她時,她有試圖踢開他,卻因為喝醉而沒有力氣反抗。
高等法院認為,小玲當時喝醉,神志不清,加上與李姓老闆是初識,不可能願意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
我們想讓你知道…老闆真禽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