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撒瑪利亞人法」 政院修法救人不受罰

我們想讓你知道…這樣大家才能放開手見義勇為...

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由於許多意外發生是在公共場所,行政院會9日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該設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而為消除民眾救人可能必須擔負法律責任的疑慮,特別引進「救人不受罰」精神,對於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衛生署指出,根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1%提升到5%。而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依照日本經驗,患者存活率可達到38%。

因此衛生署特別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增加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再增訂第14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衛生署稱此為「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精神,這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善良撒馬利亞人」典故源於《新約聖經》耶穌基督對門徒說的寓言,一名猶太人出外經商,被強盜搶劫,身受重傷躺在路邊,但神職人員及猶太人路過卻不理不睬,唯有撒馬利亞人,不顧和猶太人的仇恨,加以照料,還為猶太人付了住宿費,讓撒馬利亞人成為基督教文化裡,好心人、見義勇為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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