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2千元私了,到警局備案遭罰3千元。
東森新聞記者高華襄、黃淳璟/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一名懷孕8個月的鍾姓婦人,10月底騎車經過永和中興街一個小巷子,不小心和另一名女子發生擦撞,對方只有腳輕微擦傷,2人私下以2千元和解,鍾女為求心安,事後拿著和解書到警局備案,半個月後車禍雙方竟然都收到一張罰單,且罰單一張3000元,比和解金還貴;鍾女說,早知道就不去警局備案了。
▲車禍有傷者一定要報警,移動現場會遭罰。
10月26日,懷孕8個月的鍾女(31歲)在中興街這條沒有紅綠燈的小巷子路口發生車禍,當時她騎車時未注意,和一名連姓女騎士(47歲)撞在一起,幸好雙方車速都很慢,僅連女臉和手輕微擦傷,鍾女付了2千元和解,事後她為求心安,拿著和解書到警局備案。
想不到半個月後,車禍雙方卻忽然收到罰單,告知兩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肇事使人受傷,沒有依規定處理,開罰3000元」。
鍾女越想越不服氣,3000元的罰單比她的和解金還貴,而且當初備案時,警方也沒提醒她備案還要被罰,質疑警方「搶錢」;但警方翻出法條解釋,車禍有人受傷一定要報案、保持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2人事發未報警還移車自行就醫,因此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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