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已在民國94年廢止。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超過40歲當過兵的男性應該都有印象,當時服役時若要結婚,均須經過上級核准才能進洞房,相關規定已經廢止,一名郭姓男子想與結婚超過30年的妻子離婚,搬出當年服役期間結婚未獲長官同意的理由,訴請婚姻無效,結果被最高法院打回票。
《動員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已於民國94年廢止。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規定,軍人結婚,最遲應於1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後行之」,還要調查雙方家世狀況;此外,軍人也不能和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犯過內亂、外患罪的人,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籍人士訂婚、結婚。
根據法院判決書,郭姓男子民國70年間在海軍陸戰隊服義務役時與林姓妻子在自宅舉行公開儀式結婚,郭男隔年退伍離營後,2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縭30載,郭男訴請離婚,理由是婚後發現妻子熱衷賭博,鮮少照顧家中事務,還阻止他探視重病父親,兩人時常爭執,妻子更常趁他熟睡時拿物品丟他或辱罵三字經。
郭男說,他想起先前曾看過新聞,指軍人結婚若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婚姻屬無效,他與妻子結婚時具軍人身分,又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已違反軍人婚姻條例,幾經思考後,決定向法院請求確認這樁婚姻無效。但郭妻反駁,前年端午節發現老公因外遇,雙方感情生變,先生才想與她離婚,編謊指控她熱衷賭博、阻止探父親等。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郭男結婚當時符合法定要件,兩人曾公開舉行結婚儀式,辦理結婚登記時,不但戶政人員已知郭男具軍人身分,還依法請他出具核准結婚證明的資料,郭男的理由不備,判他敗訴定讞。
已廢止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中所稱軍人,包括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包括: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應徵、應召入營服役未屆滿義務役期者。但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受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
軍人結婚核准權責規定,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至於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的軍人,其訂有婚約者,雙方當事人不得片面解除婚約。依法徵召入營服役之軍人,其訂有婚約者,在服役期間,雙方當事人,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款之規定外,不得片面解除婚約。本條例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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