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影音熱傳 台灣產業代表不滿:簽完服貿才開

 

「自己的服貿自己審」站長整理出15場公聽會的影音與逐字稿紀錄,在你反服貿、反黑箱服貿或挺服貿之前,是一個值得參考的完整資料平台。(圖/翻攝自己的服貿自己審)

社群中心姚南宏/整理

318太陽花學運因反黑箱服貿而起,由於服貿協議牽連甚廣,懶人包逐漸被視為了解服貿的入口而已,不少網友呼籲,應該至少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看完,甚至閱讀更多的相關文本,別當個人云亦云的跟隨者。

最近網路熱傳一段將15場服貿公聽會剪輯為3分5秒的影音(見上面影音),我將影音中幾段發言擷取下來,並將較完整的內容PO出,內容取自部落格「自己的服貿自己審」的逐字稿,也歡迎大家多閱讀逐字稿,並參與修訂。

紅字為影音《原來, 公聽會是這樣開的》的發言部分。

●2013.09.30「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一場):逐字稿+完整應引請點我
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吳順杰理事長
貿易協定、租車、貨運等運輸業

吳順杰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理事長,今天我真的是有感而發,我們在6月21日與對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但是6月26日在台北市國際會議中心開會的時候,經濟部的次長表示,國家要實施政策一定有先跟產業溝通和說明,當時我就非常納悶,因為完全都沒有,當投審會的官員看到我拿發言單的時候,他把我請到外面去跟我講:我們單位絕對有跟你們產業做溝通和說明。我說完全沒有,他還說:我可以跟你保證。可是在3天之後他打電話來跟我們公會人員說很抱歉,因為時間太趕了。

●2013.10.02「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四場)逐字稿+完整應引請點我
閻鴻亞(鴻鴻)導演
第二類電信、娛樂服務業、電影或錄影帶行銷

閻鴻亞導演:主席、各位委員。兩岸服貿協議既然在社會上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召開這樣的公聽會當然有其必要;但我個人認為,這三天所舉辦的公聽會,從籌組到整個進行,都顯得非常的倉促,事實上並沒有代表性,包括我個人。我並不是說在座各位沒有代表性,而是代表性不足。

我自己比較關心的是文化部分,兩岸服貿協議看起來是雙方經濟上互相的流通,但是大家也都很清楚,即大陸市場遠遠大過台灣的市場。他們為什麼想要簽一個服貿協議?如果這個服貿協議簽下去,是對台灣有好處的話,而且是台灣好處大過對大陸好處的話,他們為何會想要簽服貿協議?很明顯的,他們希望在社會上、政治上、文化上,對台灣施加影響力,而不是在經濟上面。所以,台灣未來如果對大陸市場愈來愈倚賴時,那麼台灣在整個政治上,就必須更倚賴大陸、更倚賴中國,我覺得這將會產生致命的影響。

所以,這不僅是經濟問題,它也是一個文化的問題。文化部在兩個月前,曾經承諾過要提出服貿協議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當時說的期限是8月30日,都已經超過一個多月了,這個報告一直拿不出來。我建議這個報告出爐之前,也就是這個報告能為大家所檢驗之前,立法院不應該逐項審議服貿協議的內容,因為我們還沒有看到一個全面性的文化上的評估報告。我也不禁要質疑文化部的效率為何這麼差!

有關劇場部分,大陸可以到台灣投資音樂廳及劇場,惟其持股不超過50%,所以在文化部的說帖上寫著「因此不致於對台灣造成影響」;而經濟部的報告上也寫著「就目前劇場演出節目而言,多由專業的藝術評審委員決定,不具藝術價值與不符合台灣核心價值的節目,都由市場導向直接反映在票房上。」我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因為台灣現在經營劇場及音樂廳主要都是官方,私營的劇場及音樂廳非常非常的少,主要是因為整個市場的關係;而這個劇場並不包括電影院,指的是表演藝術、演出的劇場。在一個由官方營運的劇場裡面,表演藝術的確是由專業的藝術評審委員決定;私營的劇場,其實是老板決定的。未來若中資進來經營劇場、音樂廳,那麼在這裡演出的節目,到底是誰決定?其實是中國那邊決定。我覺得這對台灣的整個文化會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

文化部的這份報告也說了,文化部將利用各種協商談判的機會,持續與陸方商議簡化或解除審批制度。因為大陸任何的出版品、表演藝術節目到台灣來,不需要經過審批,可是台灣所有的節目到對岸都要經過審批,所以在台灣賣座的電影,很多在對岸都沒有上演的機會。文化部承諾將持續與陸方商議簡化或解除審批制度,將利用各種協商談判的機會;問題是,這個服貿協議是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協商談判機會,而文化部在這個協議當中,沒有任何說話的餘地,也沒有人進去參與這個談判,等於我們已經放棄了最重要的談判機會,還說我們以後還可以再協商談判,我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事情。基於以上的立場,我從頭到尾,徹底反對這次服貿協議在文化方面的條款。

●2013.11.21「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十一場)逐字稿+完整應引請點我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
畜牧業、營建業、保險、殯儀館

洪敬舒主任:主席、各位委員。我很高興今天能受邀針對服貿協議發表勞工團體的意見。我們認為政府部門不斷強調,服貿協議對台灣整個國家經濟或產業的發展有多大的助益,卻完全忽略對勞工明確的救濟或安全網的建置。剛剛賴中強律師已經提到有關就業安全網的兩點主張,我再接續他的說法,說明服貿協議未來生效之後,我們要如何因應對於台灣勞動市場產生的衝擊。

首先是我們的第三點主張。以目前的狀況來講,服貿協議簽訂之後,某種程度代表兩個國家加強雙方經濟交流的往來,在這過程當中,必然會產生企業間併購或收購的行為。剛剛勞委會的與會代表強調,勞委會已經有做過相關的研究,甚至說如果未來陸資來台併購企業有大量裁員,依照現行的相關規定,只要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就可以處理,另外勞工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可以適用。但是我必須強調,假如兩家企業是採取併購的方式,它其實是適用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已經定義,只要新舊雇主雙方商定,就可以決定哪些人要留用,哪些人要資遣,而勞工只有被動接受資遣或留用的選項,所以在併購的過程中,勞工的權益很明顯的受到損害。另外,企業併購法跟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有非常大的差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是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進行解僱,也就是企業必須要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沒有辦法安排勞工轉到其他適當工作的狀況。

在這裡可以很明顯的看出,解僱的要件是建立在企業的營運可能受到衝擊,但是企業併購法下就不全然是如此。基本上,即使兩家企業都有賺錢,但是只要雙方願意達成併購的合作意向,就可以產生併購的行為,而且併購的結果就可以介入企業,決定是否留用勞工,也就是我剛才提到的企業併購法的解僱要件。因而產生很明顯的狀況是,兩家企業都有賺錢,可是兩家企業併購之後,受害的卻是勞工。我不曉得勞委會剛剛的說明,是不是有瞭解企業併購法跟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在基本上的差異。要解決這個差異,除非把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內的部分規定刪除。為什麼要刪除的理由很簡單,我們希望企業併購法未來能夠讓勞工有所謂的集體協商權。否則就如同我剛剛講的,兩個企業都有賺錢,只因為進行併購,結果卻是勞工受害,這某種程度來說對勞工是相當不利的。

另外,很多人都認為,台灣現在除了跟中國簽訂服貿協議以外,也跟紐西蘭或新加坡簽訂經濟協定,可是為什麼我們要反對服貿協議?我回應說,「為什麼我們不反對?我們當然要反對服貿協議。」我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台灣跟紐西蘭簽訂的經濟合作協議,有明確的在第十六章規範貿易與勞工專章。這個專章有納入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的國際核心勞動基準,這樣的基礎架構提供許多對於勞動條件的保障。首先,政府與企業必須承認勞工有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的權利,而且要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以及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我們跟新加坡、紐西蘭簽訂的協議都有這樣的規定,可是為什麼我們跟中國簽的服貿、ECFA,以及到現在的一切協議,完全沒有規範對貿易跟勞工的保障?如果沒有保障,為什麼我們勞工團體要接受這種對勞工明顯是損害的協議?我們無法接受。

第四點主張是,我們認為目前政府提供的就業安全系統,其實對勞工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整體的就業安全網破損得非常嚴重。我舉一個例子,大家都知道,服貿協議主要是針對服務業,台灣的服務業有一個很明顯的特性,就是都是中小企業。根據政府的工商普查,服務業的受僱員工平均大概是4.2人,其實它不是小型企業,而是屬於微型企業,但是目前勞保規定,員工要5人以上才能強制加入勞保。所以有很多在服務業從業的勞工,本身是在整個勞工保險體系之外。剛剛官員提到,如果勞工未來失業有資遣費、退休金或其它相對應的辦法,可是問題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狀況是,許多勞工即使有參加勞保,可是他不見得有參加就業保險。沒有參加就業保險最直接的衝擊是,勞工即使被資遣、失去工作,也沒有辦法領取就業補貼或所謂的失業給付,這就是很明顯的差別。而且參加勞保的人和參加就保的人,在人數上的差距也非常嚴重,目前參加勞保的有973萬人,但是參加就保的只有628萬人,落差有340萬人。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整個就業安全網的建置是非常不足的,因此我們呼籲政府,必須擴大就業保險的規範。

2013.11.21「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十三場)逐字稿+完整應引請點我
弘光科技大學大學通識學院陳嘉霖講師
廣告服務、市場研究、複製服務、郵寄名單編輯

陳嘉霖講師: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闡述個人反對服務貿易協議的理由,我在大學講授通識課程,在大一的課程裡,我們通常會跟同學談到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弱勢族群處境的問題。在課程中,大家都知道在全球化的時代中,自由貿易或全球化的衝擊往往會擴大社會的貧富差距,很顯然的會有人受惠、會有人受利,但是也會有人受害。接著我們就問學生,競爭力比較重要嗎?弱勢族群要怎麼辦?我們會希望學生擁有基本的人文精神或人文素養,一個社會並不是有競爭力就好了,一個偉大的社會並不是經濟好就好了,我們必須優先考慮到弱勢族群的處境。有一個政治學家,他也是哲學家,但是名字我忘記了,他講過一句很有名的話,有很多人在許多場合會引用,就是一個社會是否文明的指標,要看其對待弱勢的態度。

目前我們的行政部門對自由貿易、服務貿易協議的態度會讓人很不放心,是因為有明顯失衡的狀況。對應到我給學生的講義裡所提到的依賴理論,既得利益者一直把國家、社會融入世界資本主義體系裏,其結果雖然會造成某個社會階層的利益,但是也會讓整個國家陷入長期而且持續的依賴情境。這怎麼看都讓人覺得是在講我們現在的狀況,我也明白的跟各位長官報告,服貿協議的確是我們上課時跟學生舉的一個例子。有關財團、既得利益者、長官們的思維以及與市井小民之間生活落差的故事,目前正在台灣上演。我也看到行政部門長期以來過於迷信自由貿易,可是有太多故事告訴我們,一個小型經濟體是如何的容易被宰制、剝削以及經濟殖民。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的行政官員對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視而不見。我認為現階段就台灣的貿易保護仍是必要的,我們不要一直覺得貿易保護就是一個走不出去的代名詞,近似於物競天擇的經濟邏輯我實在是不能苟同。各位長官可以到目前在台灣各地正在萌芽的文創園區看看,台灣的確很有競爭力,可是其實才真的剛萌芽而已,還需要一段時間,真的不用急著把他們推到世界的資本主義體系當中。貿易保護政策並不是只有台灣在做,任何先進國家都是這樣走過來的。

另外,我們目前談的對象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雙方的經濟規模懸殊,怎麼能讓我們不特別小心翼翼?這是很理所當然的思考,但是我們的官員卻大步的快速向前走,我不知道這樣子的膽量是從何而來。其次,我也很認同台灣沒有能力抵擋全球化的趨勢,可是這跟行政部門刻意快速大步向前走是兩碼子事。而且中共在想什麼其實很明顯,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已經白紙黑字擺明了告訴我們,兩岸經濟整合就是他們統一的戰略手法,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我們的行政部門是如此的跟對岸心意相通,看起來是這樣。所以我會覺得這樣的自由貿易並不是經濟思維、經濟邏輯下的考量,怎麼看都覺得是政治思維。在經濟思維下,自由貿易當然是一個不可擋的趨勢,可是服貿協議怎麼看都讓人覺得背後有政治意圖,這是讓人很不放心的一點。為什麼我們要跟對岸以經促統的大戰略如此心意相通,我實在不太理解。

再來提到比較細節的部分,目前行政院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有關受損產業的認定方式,好像完全是在走美國40年來走過的路。1970年代美國的貿易調整法就犯過一個錯,就是他們針對受損採用直接受損的認定方式,也就是進口損害的認定,他們隨即發現這是個錯誤,因為勞工要舉證其實是非常困難的,所以1990年代的時候他們馬上改革,從直接認定變成間接認定,簡單講就是擴大。這部分我也建議經濟部要加速建立我國國內的產業關聯係數,除了進口損害的產業之外,相關的產業,只要是高度相關的都要納入。

其次,很多學者都會提到法制化的問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有將近1,000億的預算,竟然只是一個行政命令,這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情。我不知道行政部門有沒有類似貿易與全球化法或貿易協助法的立法計畫,我認為這是必要的。我也覺得在立法程序完成之前,立法院絕對不可以同意服貿協議,我們一定要先確定救濟跟補償機制,而且一定要法制化。

再來是我對勞委會的建議,這方面我們其實也可以援引美國的經驗。勞委會對於補償或救濟方案的資格認定,如果跟隨經濟部的進口損害救濟的話,會完全漏掉一塊,那就是因為產業外移而失業的勞工。針對地緣經濟關係,美國曾經特別規定如果產業外移到北邊的加拿大或南邊的墨西哥這兩個國家而造成勞工失業,則由政府特別加以救濟,是可以這樣做的。因此,我建議勞委會針對產業外移到中國大陸而失業的勞工研擬特別的救濟手段,因為中國大陸跟我們之間的經濟關係實在是太特別了。

最後我要呼籲勞委會,你們是站在勞工這一方,所以你們自己要對勞工的狀態有所掌握,而不是跟隨經濟部。雖然今天官員說整個受害或受損的範圍是由跨部會來認定,可是其實主要還是跟隨著經濟部來認定。勞委會對於國內勞工必須要有自己的掌握、自己要有統計名單,對於什麼叫做受損勞工、要用什麼指標找出來,勞委會自己要有掌握。所以我建議勞委會針對國內必須展開大規模的研究,以瞭解自由貿易對勞工的損害到底是什麼,而非一定都是從產業面著手,先瞭解對產業有衝擊,然後再理所當然的認為這個產業含括了哪些勞工,認為這樣才算數。我認為勞委會還是應該以勞工為主體思考,這樣比較符合勞委會該有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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