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出公司不合理的合約書,這樣的內容你會簽嗎?(圖/示意圖,本報資料圖)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要進入到新公司任職時,一般民眾除了在報到時會被要求填寫基本資料外,資方通常還會要求簽訂契約書。但有網友在網路上爆料,自己公司的新人拿了一份合約書詢問他們,除了問說有無簽過外,合約內容竟還提到「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如果是你會簽嗎?
一名暱稱「vvladys」的網友,10日在知名社群網站發表了一篇文章,標題是「這樣的上班合約內容,簽了該怎麼辦」。文章內容提到,前陣子新進的同事,最近幾天拿了一份合約書詢問他們,問說是否有簽合約書?新進同仁說自己一進來就簽了一份,這名暱稱「vvladys」的網友則說沒簽過;但他和其他同仁看了合約內容,不但覺得不合理,甚至還有幾點簡直是「太瞎了」。
這名網友列出了合約中5大疑問條文,當中包括:
一、 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二、 於離職日三各(個)月以前(含)提出者,罰一各(個)月薪資,於離職日三各月後提出者,罰二各(個)月薪資。(這不就是要人家不能離職嗎?)
三、 聘約期間如就學、出國(限依親、移民)、結婚、因病不適宜工作、殘廢等需要離職者,應提出有效證明經董事長核准,且離職日須在開學日、出國日及結婚日的前三個月,但因病不適宜工作及殘廢以董事長核准日為離職日。違約罰款由董事長擬定,但以不超出聘約三之範圍。
四、 無論不續聘、不應聘、違約或正當理由之離職,均需於離職日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規離職,應賠償一個月全薪。
五、 聘約期滿,不在應聘,或終止聘約,應即辦理移交呈請本會核准始得離職,並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津貼及費用。
PO文者最後還問「這個合約內容合法嗎?已經簽了該怎麼處理?離職真的要賠錢嗎?」
不少網友看到這個合約內容,紛紛留言直呼「這個合約太沒有人性了」、還有網友質疑「畜生條款,勞動部醒了嗎?」另外有網友認為「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有網友建議「直接拿去勞工局問?順便也可以請勞工局介入調查所謂的『血汗企業』,藉此一次調查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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