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撞死闖紅燈騎士 貨車司機二審無罪

▲撞死闖紅燈騎士,貨車司機二審判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綠燈直行撞死人到底有沒有罪?民國101年4月,王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梧棲港埠路口時,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女騎士被撞飛送醫不治;王男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個月,他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當時騎士突然竄出,王男無從應變,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改判他無罪。

這起事故發生在101年4月26日,地點位於台中梧棲區,一輛小貨車與闖紅燈的機車相撞,女騎士傷重不治,一審司機被判2個月徒刑,二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庭長江錫麟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表示,「貨車左側有一部廂型車擋住他的視線,所以他無從去預測那個等紅燈區的機車騎士會不會貿然的闖紅燈來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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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王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港埠路口,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左前方還有一輛廂型車,突然左邊一輛機車闖紅燈衝出來,他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上,女騎士連人帶車被撞飛,送醫後回天乏術。

事後王男被依業務過失送辦,一審被判2個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理由是王男雖然是綠燈直行,仍然可以注意左前方有機車接近,有充分時間可以避免發生車禍,王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以機車當時是突然竄出、小貨車司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反應閃避,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改判無罪。江錫麟說,「距離被告停車開始行駛的距離才4.2公尺,所以一般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沒辦法預測到那個等紅燈的機車騎士會貿然的闖紅燈。」

一、二審法官見解不同引發討論,愈來愈多案例也顯示,車禍肇事責任和車輛大小無關,而是和路權比較有關;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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