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批評李登輝犯內亂外患罪,將修法取消禮遇。(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前總統李登輝日前在日本指出,「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事發10多天後,府、黨動作頻頻,總統馬英九先是投書,又透過府發言系統批評,5日上午也在國際論壇場合再次質疑李登輝面對主權立場矛盾。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下午則是召開記者會指出,李登輝的說法觸犯內亂外患罪,將修法取消卸任總統禮遇。
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2條規定,卸任總統享有按月致送的禮遇金、事務費、安全護衛等禮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德福、副書記長王育敏、立委呂學樟、吳育昇5日下午召開「內亂外患、本該彈劾、喪權辱國、取消『李』遇」記者會(下圖),林德福痛批,李登輝卸任後到日本去出賣國土,應自我了斷,狗都還會知道忠於主人,但李登輝卻跑到日本去,根本就是連狗都不如,令人汗顏,並表示呂學樟等人將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涉犯內亂、外患罪致損害國家尊嚴,雖未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後停止禮遇。王育敏指出,希望在下會期能夠儘快通過。
林德福指出,李登輝自民國89年5月20日卸任後,已經領取民脂民膏2億多元,但行為就是賣國賊的行為,不應該到日本去講那種話,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呂學樟強調,雖然李登輝卸任了,但是言行仍有影響力。
吳育昇則說,拜託李登輝放過台灣,不要再領禮遇金,過去已經被領走的「算台灣人衰,供養你這個賣國賊」,呼籲李登輝勇敢退出領禮遇金的行列。
另外,雖然卸任總統不在公務員彈劾範圍內,但吳育昇指出,將修法希望彈劾卸任總統可以準用彈劾現任總統的原則,在下會期跟《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一起通過。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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