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機關荒唐疏失 遭性侵少女報案後被殺,凶手還判無罪

▲許川案數年前震驚社會。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2011年新北市男子許川長期性侵同居人女兒,但被害人在報案2個月後未獲適當處置而遭殺害,監察院3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及衛生福利部。

高鳳仙指出,當事少女遭殺害時年僅18歲,她自2006年起遭許川長期性侵,次數高達517次,2011年9月向淡水警分局報案,此後連續遭許川以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的方式要求撤告,最後在11月時被以鋼絲勒死。全案一審時判處許川有期徒刑2496年,但二審時高院卻改判無罪,因而飽受社會抨擊,吸引監院介入調查,以維護被害者人權,並完善司法機關辦理類似案件之流程。

根據糾正案,被害少女9月報案時,淡水分局受理員警及新北市社會局家防中心社工員,均未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以便家庭暴力防治官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兩單位雖評估有聲請緊急保護令之必要,卻草率錯估被害人生父具有保護能力,而未協助聲請保護令,也沒有依規定訪視、聯繫被害人,確認其人身安全。

採證與送檢過程方面,淡水警分局員警2011年9月20日至性侵現場勘查,只草率查扣3團衛生紙,也未依規定在15日內送檢,同年9月29日採獲的許川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也未依規定在7日內送鑑,遲至同年10月13日才將證物送刑事警察局。而刑事局收到證物時,明明見其上加註「優先鑑驗」等文字,卻又遲至2個月後之同年12月13日才完成鑑定,此時被害人早已遇害。

此外,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知許川有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前科,卻未聲請預防性羈押,也未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也有嚴重違失。又,內政部家防會制定的「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與案例彙編」規定,內容誤導員警與社工員,使他們將遭受性侵的案件以刑案處理,而不通報家暴,衛福部對此沒有加以修正,對手冊內容疏失沒有任何因應對策。據此,本案從新北市警局、新北市社會局、刑事警察局、士林地檢署到衛生福利部,均有違失,堪稱「檢警審連5錯」,5機關全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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