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憲法保障國民主權保護家庭公投合法合憲

2015年12月24日 17:55

▲信心希望聯盟提案的「保護家庭公投」,在短短一個月內超過16萬人聯署。(圖/記者徐政璿攝,下同)

文/董保城

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為了「捍衛家庭、保護兒少」,「信心希望聯盟」針對民間社運團體所提出的「多元成家」方案,部分條文業已進入立法院修法的階段,推動公民投票連署活動,業已於12月22日獲得超過15萬人迅速迴響,通過了公投第一階段的提案最低十萬人門檻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非由國民黨、民進黨所推動且連署成功的「保護家庭公投」,目前仍然繼續熱烈連署中,相信為了鞏固我國固有家庭價值與制度,必然能通過第二階段連署所需的百萬人的支持。

從「信心希望聯盟」草擬公投主文,推動連署過程到通過連署門檻,不少熱心人士從不同角度提出建議,甚至質疑此次公投內容有違法違憲之虞,本人一生從事憲法與行政法教學,認為此次公投活動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公民教育實現,願從憲法、公投法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就公投主文方面,有人主張另增加「修法或另立專章,保護同志權益」,或以「多元成家制度」為議題。依中選會歷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認定不合於公投法規定不能成案的案例來看,率多是「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與「議題內容必須明確」等為標準,對於「信心希望聯盟」所提出「保護家庭公投」主文增加「另立專章,保護同志權益」之建議,恐違反「一案一事項」之原則。至於「多元成家」意涵與範圍為何,各有不同界定,與「公投議題內容必須明確性」之要求,亦有所不符。

第二、 就公投內容認有違法違憲之看法,應屬誤解,其理由如下:

1、 公投為國民主權具體展現
憲法第二條揭櫫國民主權之原則,公民投票法第1條明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鞏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直接民主係人民意志之直接呈現,代表多數人民之聲音與意見,其具有強大之民主之正當性。

依前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教授之研究,認為公民投票優點尚有「提升政治參與與民主教育」、「透明而同步於民意政策」、「加強立法效能」、「補救不彰的政黨功能」、「穩定代議民主制度」等。目前我們國會政黨惡鬥、議事效率不彰、黑箱利益等亂象叢生,公民投票正是以補充間接代議制之不足。

2、 婚姻家庭制度為固國之根本,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62,552,554及696號),家庭制度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重要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參照。

是以,家庭是固國的根本,多元成家議題對於傳統家庭的價值將造成深遠影響,屬於憲法上重要制度之重大變動。立法委員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的程序,在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之前,透過公投先傾聽人民的聲音,由人民根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提出公民投票案,正是彌補代議民主之不足。「信心希望聯盟」所提出之公投內容:「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 」是直接民權的展現。

所謂違憲違法通常是針對政府公權力行為所設,人民行使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國民主權)是完全沒有所謂違憲或違法的問題。

●作者董保城,前考選部長,信心希望聯盟全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