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New Balance和李宗盛合作宣傳。(圖/翻攝大陸New Balance網頁)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4日對一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美國知名運動鞋品牌New Balance在大陸的關係企業「新百倫貿易有限公司」因為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必須賠償對方9800萬人民幣(約4.8億新台幣)。
根據《中新網》報導,New Balance在大陸不斷被山寨品牌仿冒,但是此次卻成為侵權方,且經過廣州中院的一審判決,New Balance要賠償擁有「新百倫」商標權廣東鞋業老闆周某倫9800萬人民幣。
周某倫表示,自己在2008年1月獲准註冊「新百倫」商標,「新百倫公司把『新百倫』當作商標標誌使用,在網路上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為標誌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
▼New Balance的公司名稱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圖/New Balance微博)
新百倫公司在審理中主張「新百倫」的翻譯就是New Balance,不過法院卻認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應該是「新平衡」,「且新百倫公司亦稱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之前的名稱也是『紐巴倫』。」。
報導指出,「紐巴倫」是New Balance在上世紀90年代是進入大陸市場所使用的名字,不過在2003年再度進入大陸市場時,卻放棄「紐巴倫」的名稱,改用「新百倫」。「紐巴倫」的中文商標被New Balance曾經的內地生產廠商陽江友聯鞋業公司搶先註冊。儘管兩者已經沒有關係,但紐巴倫在產品造型和配色上一直繼承了New Balance的風格。
在香港和台灣市場,New Balance還是叫做「紐巴倫」,但「紐巴倫」的品牌在大陸卻已被其他公司註冊,沒有辦法繼續使用,所以才會改用「新百倫」的名稱,但沒想到還是遭遇「重名」的困擾。法院指出,新百倫公司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在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周某倫對「新百倫」商標的註冊申請,但沒有被採納。這說明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註冊情況,但還是選擇使用「新百倫」來宣傳,存在惡意「反向混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