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縣一名56歲男子從2008年起,對3名未成年女兒猥褻性侵,次數多達306次,雲林地院16日依妨害性自主罪「一罪一罰」、合計共判他2350年徒刑,應執行最高刑度30年。
判決指出,這名狼父趁妻子不在時,對當年就讀小三的大女兒猥褻,大女兒念小5時,他開始性侵;妻子2012年過世後,他又把狼爪伸向當時念小四的二女兒。
103年11月間,二女兒對老師透露家裡有「不可說的秘密」,老師察覺有內情,深入輔導後才讓事情曝光;更誇張的是,狼父甚至同時性侵大女兒、二女兒,二女兒也看過爸爸幫妹妹洗澡時性侵妹妹。
檢方在男子家搜出大量色情光碟、保險套,雖然他否認犯行,但法官認為3名被害人出庭時哽咽落淚、需要社工安撫,顯見受害很深,因此依一罪一罰判他2350年、應執行3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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