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推廣綠色能源,台中市政府日前公告「台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凡市內3樓以上合法建築物,於屋頂、屋頂突出物及露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4.5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5成以內,可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容積及建築物高度。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日照天數充足,適合推動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繼市府經發局推動「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計畫」,今年5月中,市府再公告「台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放寬建築法令規定。
依據規定,凡是台中市內3樓以上合法建築物,於屋頂、屋頂突出物及露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只要高度在4.5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占建築面積50%以內,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容積及建築物高度。
都發局指出,設置1瓩(1kWp)的太陽光電系統,年發電量約1100至1300度,約需10平方公尺(約3坪)的設置面積,預估8至10年後可收回成本,之後每年由台電收購發電收入可成為大樓永續維護的公共基金,並可有遮蔭、隔熱等效果,減少屋頂熱輻射、減低室內空調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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