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加州女警葛蘭特(Nell Grant)攜槍彈入境案,觸犯我國刑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屬5年以上重罪,但律師表示可依職業、犯罪動機予以減刑,甚至給予緩刑。
▲後背包藏槍自首,加州女警:不小心帶上機。
13日上午,葛蘭特搭乘華航CI-7班機抵台轉機至泰國曼谷,過境時主動向地勤人員表示包包裡有手槍跟子彈;保安大隊大隊長陳昭甫表示,「(旅客)從美國洛杉磯到桃園國際機場,將轉機到泰國曼谷,在尚未經過機場過境安檢線前,即主動告知航空公司地勤人員。」
葛蘭特是美國加州女警,13日上午和一名朋友帶著2個小孩共4人要去曼谷度假,到桃園機場等候轉機時,主動跟地勤人員說背包裡有1把手槍、6顆子彈,主動繳出槍彈並出示警徽,並稱槍是自己購買使用的,平常放在上班用的包包裡,出國時不小心帶出來。
律師宋英華表示,「這個案件會牽涉到我們槍砲管制條例第7條持有槍枝,最輕的、最輕的本刑是5年以上,是屬於重罪,甚至可以達到所謂羈押要件。」
女警也很納悶怎麼會通過洛城機場的安檢,但即便槍枝在美國是合法使用,在我國卻已經違法,律師說這起案件比較特殊。宋英華說,「斟酌她犯罪動機或各種狀況,還有對社會帶來的危害性,以及她本身職業的狀況,然後再斟酌用59條,如果認為判的刑度還是嫌過重,用59條再減刑,看是不是能壓到2年以下,甚至於達到緩刑的效果。」
桃園檢方訊後將葛蘭特責付委任律師,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同行的另名女性友人與2名孩童也因此放棄泰國行,留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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