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吳陳鐶(左)和黃虹霞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和「部分不同意見書」。(圖/翻攝司法院網站)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大法官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說,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人權,應由立法或全民公投決定,他也提到,同性絕無繁衍後代可能。
吳陳鐶表示,《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乃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為社會形成與發展基礎,乃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具有深植人心的社會及文化意涵,可能因不同社會而有巨大差異,反映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
吳陳鐶指出,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並非一味地仿效他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的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的直接民主程序決定。
吳陳鐶說,現行《民法》規定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
▼得知同婚將合法,在司法院外的同志情侶激動親吻。(圖/記者季相儒攝)
吳陳鐶表示,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長期持續下降,已成為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之一,行政院乃發布實施《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倡議改善擇偶環境,增加結婚機會,倡導適齡婚育,提升生育率,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以有助於社會永續發展。
吳陳鐶表示,因個人意願或個人特殊生理因素,一夫一妻之婚姻固有不繁衍後代者,但同性別二人間之結合,基於生理上差異,則絕無繁衍後代可能,因該差異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而為差別對待,「其目的係為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提升生育率、養育子女、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使社會、國家得以永續發展之重要公共利益。」
吳陳鐶說,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未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自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問題。
吳陳鐶認為,《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歐洲人權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及《美洲人權公約》等(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均規定僅有異性得以結婚。
▲▼《民法》未保障同婚違憲,有同志激動落淚,另一人擁抱安慰。(圖/記者季相儒攝)
吳陳鐶表示,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及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又分別認定同性結婚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法及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人民自由或權利,全球復僅有一成多一點點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故同性婚姻顯然並非普世保障人民自由或權利。
吳陳鐶提到,目前聯合國共有193個會員國,全球僅有2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國家合計不到兩成,國際社會就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尚未形成共識,亞洲各國亦無任何一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
吳陳鐶認為,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有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可能性,至為遺憾。
▼吳陳鐶曾表明自己反同婚的立場。(圖/資料照/記者賴于榛攝)
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黃瑞明迴避審理本案,共有12名大法官贊成同婚,另外,吳陳鐶提「不同意見書」、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2015年獲任命為大法官時,就曾表明「不贊成同性婚姻」。
大法官24日下午4時公布釋憲結果,宣告《民法》中「同性不得結婚」的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制定;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可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司法院15位大法官中,一人迴避、12人贊成、2人提不同意見。(圖/翻攝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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