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陳星不起訴 「改編自真人實事」不算證據

▲作家林奕含、國文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中天新聞)

▲作家林奕含、國文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中天新聞)

8月22日台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不起訴陳星。你是氣得大罵檢方無能嗎?認為司法已死?還是檢方王八蛋?

在聊聊之前,你知道底下這些事嗎?

1.林女家屬自始都不願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本案是因民眾告發才開始調查。

2.民眾告發的理由是:書中說「改編自真人真事」。

3.檢察官不只以刑法221條強制性交去調查,還用了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等罪去調查。

刑法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部分:依法要與14或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性交才構成本罪。如檢方調查兩人相識在林女高二,該時林女已滿16歲,所以本罪一定不構成

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部分:必須要具有親屬、監護、教育等上下關係,而且利用此等關係脅迫相逼,才能構成。過往成立的案件有,推拿師與病人(看診時都聽他指示)、學校體育老師與學生(分數都看他)、仲介與外籍看戶(你不乖就送你回家鄉)。

本案特別是在,兩人並非一般學校的師生關係,而是補習班的師生關係。補習班關係到底有沒有權勢問題,檢察官認為:學校老師可以給你低分、可以不給過,影響你能否畢業以及就學、升學權利;相反地,補習班是你自願付錢上課、加強學業,就算你不乖,補習班老師比較也不能對你怎樣。你認為呢?這樣構成權勢性交嗎?

刑法221條強制性交部分:強制性交要有強暴、脅迫手段,並且有性交事實。但是,本案自始都沒有證據(例如驗傷或性侵就醫病歷)可以證明強制性交的事實,唯一有的證據,就是樂園這一本書

單憑樂園的書中情節、「真人真事」、林女父母的解讀「該書就是自己女兒被誘姦的故事」,你是檢察官的話,你會怎麼做?(註:本案承辦檢察官非常認真,還去看林女的樂園一書,比對林女的過往作品、草稿來判斷有無犯罪事實,現在的檢察官追查犯罪當下還要當書評……)

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這樣是對的,如果可以單憑網友告發、書中劇情就認定嫌疑人有罪,那才是真正的王八蛋。

什麼是誘姦?沒有人知道,但現在可以確定的是:不是犯罪,所以不起訴。

犯罪跟犯賤是兩件事,法律處罰的是犯罪,犯賤那是道德問題。你可以討厭陳星(我也不喜歡),你可以批評他濫用地位、欺騙少女感情(用罵的或許還可受公評而能免責),但如果一個人沒犯罪,就不該用犯罪者的眼光看他、不該用犯罪者的程序處罰他

林女的事件是個悲劇,從中學習如何正確地認識憂鬱症、如何與受精神疾病之苦的人相處,比起濫發鄉民的正義,才能在未來的時間幫到更多人吧。(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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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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