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市李姓一家人在自家騎樓前停放3輛機車,因「車頭朝外」、半個月被開了2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200元,李家質疑警方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橋頭地院駁回;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出現逆轉,法官認為警方開罰依法無據,撤銷原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家3輛機車在去年3月3日至17日間,遭人檢舉違停「不依規定方式停車」,並將照片寄到轄區派出所,警方依法前往逕行舉發,總共開了22張罰單,3輛機車分別為18張、3張和1張,每張新台幣600元,總計1萬3200元。
李家人質疑,檢舉照片上雖有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顯示時間可以手動調整,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1天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有1天連開2張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根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
李家人認為,機車停放自家騎樓不影響交通、情節輕微,他們也不知道高雄市政府訂有該項規定,許多地方也都有人這麼停,警方未勸導直接連續開罰,沒有事先告知違規、讓他們有改正機會,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平等原則,因此要求撤銷罰金。
一審法官認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且經查舉發照片沒有偽造,另據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警方便可連續舉發,沒有一案不二罰的問題,因而判決駁回。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決。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