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撞傷女騎士不起訴 關鍵「觀察紀錄表」曝光

▲民眾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車禍發生過程,箭頭為丁允恭車輛             。(圖/民眾提供)

▲民眾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車禍發生過程,箭頭為丁允恭車輛 。(圖/民眾提供)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今年7月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開車在高雄前鎮與另一部機車發生擦撞,經過酒測發現有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被警方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認為他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很難認定他不是安全駕駛。

丁允恭今年7月13日晚間11時30分許跟人喝完酒之後,隔天起床開車上班,行經復興三路跟成功二路口時,跟一名劉姓女子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警方依法對雙方進行酒測,結果丁允恭有每公升0.23毫克,被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不過檢察官認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以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不起訴處分書當中表示,在發生車禍之後,警方對丁觀察結果,並未有駕駛行為異常、 判斷力顯然欠佳等喝酒後行為,另外,警方也對他進行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也就是根據「刑法185-3第2項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很難認定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另外雖然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現場照片12張,可以證明雙方是在同向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不過發生交通事故之原因甚多,在於駕駛人未飲用酒精之情形下,交通事故之發生也不少見,所以認定他於駕車過程中有所疏失,不過這個疏失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不起訴當中最後寫到,「並無必然之關連,自難僅憑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即反推其於案發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決先例要旨,自應認其罪嫌不足」。

▲丁允恭涉嫌酒駕肇事後,他在路邊等待員警處理            。(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今年7月丁允恭開車在成功路跟另一部機車發生車禍 。(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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