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偷拍女同學如廁「轉傳1人」 不構成「散布」被判無罪

▲桃園市葉姓男子去年5月起至9月間,在中壢區某公司女廁置物架上私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其中林姓女子驚覺自己成為女主角後怒告葉男妨害秘密。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澎湖一名女學生在上廁所時被偷拍,偷拍人是一名男同學。(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澎湖有一名學生用手機偷拍女學生上廁所,事後他把偷拍照傳給另外一個同學看,收到偷拍照的同學又拿給其他2位同學「討論」,最後女同學的家長提告偷拍男,雖然檢察官依照妨害秘密罪以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將他起訴,可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部分卻是無罪,法官認為只有傳給一人,並不構成「散布」。

澎湖一所學校的男學生,去年6月15日到校內女生廁所,拿手機由廁所門板下縫隙伸進裡頭偷拍一名女同學如廁,當天晚上在KTV包廂內唱歌的時候,這名偷拍男拿出拍到的照片跟另一名男同學分享,再用通訊軟體把這張照片傳給這個同學,宣稱是別人傳給他的,結果收到照片的同學又在包廂內跟其他人討論。

最後有人通報校方,學校通知被害女學生以及家長報案。檢察官偵查後,對偷拍的男學生依照妨害秘密罪以及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妨害秘密罪的部分因為被害女學生的家長撤回告訴,所以法官針對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部分審理,近期做出判決,判偷拍的男學生無罪。

▲▼廁所,男廁,女廁。(圖/記者曾筠淇攝)

▲女廁(非案發女廁所)。(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

法官認為男同學所拍攝的照片當中,明確有拍到私密處,所以屬於「猥褻」物品無誤,但被告在拍攝之後,僅傳給了一名男同學,所以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3項當中「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罪」當中的散布要件:「分布於公眾,自包括一次擴散傳布於不特定人、多數人以及一次傳布於一人,但有反覆多次,使其擴散於眾」,所以不符合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因此判「無罪」。

同時男同學的行為被控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二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但由於是告訴乃論,所以家長撤回告訴,法官也諭知不受理。

【更多新聞閱讀】

獨/撿2串衛生紙變小偷!回收嬤被要18萬和解 嚇到反告恐嚇取財

國慶煙火震撼高雄男倒地送醫?真相逆轉⋯他拿大鎖攻擊2妹被壓制

賣淫女遇暴警「抓髮摔地」畫面曝 警認情緒失控:她先揮拳打頭

高雄「紅牌半套女」42天被抓2次 怒摔證物引「派出所暴力」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