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根據我國法規,跨性別者若希望變更法定性別,須同步遞交變性手術證明;不過跨性別者小E於2019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免術換證,但被戶政機關拒絕,小E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提起訴訟,昨(23)日法院判定小E全面勝訴,命戶政單位接受性別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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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提到,收到此消息時,辦公室全員歡呼尖叫,律師也在今(24)日記者會說,當了律師20多年來,第一次這麼感動。這代表未來跨性別者,都有機會在不需要進行手術、傷害身體的情況下,能夠依照自己的性別認同,申請變更法定性別。
由於小E是跨性別女性,出生時性別登記為男性,但從小就感到自己與同齡男性相差甚遠,經過長達20幾年的年探索後,確認自己的性別認同為女性,日常也均穿著女裝,以女性身分生活。她在2019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免術換證,也就是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而被戶政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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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被拒絕後,自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不久後從新聞媒體得知伴盟已開啟「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司法行動,就主動和伴盟律師團聯繫,並委託伴盟律師團代理訴訟。
其實台灣目前並無法律規定性別變更要件,現行實務上要申請性別變更,都是依據內政部97年的函釋,要求「變更性別要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而且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要切除陰莖與睪丸,女性變更為男性則要切除乳房、卵巢與子宮」。
而小E案之所以勝訴,是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上開內政部函釋在無法律授權之情況下,強迫人民必須殘害身體才能申請性別變更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強迫手術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完整、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本身就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已屬違憲函釋」。
法院並指出,每個人出生時,雖然大部分情況會先依個人的身體外部特徵初步認定性別,但也有雙性(間性)等不能歸類為男女二元性別之情形;而且在個人成長過程中,也會發展出自我性別認同,未必均與出生時之性別登記一致。此種性別不一致現象,並非病態,而是自由民主社會應接受的個人自主決定範圍;當個人性別歸屬穩定時,即可基於憲法資訊隱私權下的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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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拒絕適用違憲的內政部函釋,回歸到戶籍法與個人性別自主權的憲法權利保障,准許長期以女性身分生活的小E,可以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
不過伴盟也表示,小E案判決勝訴確定後,她就能以勝訴判決申請變更登記為女性,成為全台灣第一位未經手術而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但小E案判決只有「個案效力」,不包含其他人,只要內政部沒有根據小E案判決修正函釋,小E以外的其他跨性別者要變更性別時,就還是會受限於違憲的強制手術規定。
因此伴盟呼籲,既然法院已判決該函釋為違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也呼籲立法機關宜發動職權立法,在廢除強制手術的前提下,立法保障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與程序。對此,伴盟已自去年起著手研議民間版之「性別登記與變更法」草案,期望推動立法,也歡迎各界給予持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