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輔仁王姓男學生2015年被控參加學姊跟同學的私人畢業聚會,趁酒意企圖在走廊性侵喝醉的學姊,被校方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後退學。王不服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30日)判王勝訴,撤銷原退處分,並由輔大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此案。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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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輔大性平會接獲輔大申復評議決定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重新調查時,並未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而逕由性平會重新議決王姓男學生有乘機性交罪之罪嫌,建請輔大學生獎懲會依獎懲辦法第10條第11款之規定,做出退學之處分,已違反性平法第33條之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輔大學生獎懲會在無性平會調查小組重新製作調查報告之情形下,依性平會有瑕疵之決議,隨即議決應給予王姓男學生退學之懲處,因原處分以性平會上開會議之認定為基礎,無法切割,則原處分自有違誤,王姓學生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因此撤銷退學處分,另外輔大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