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70歲的張先生,原本想買基金退休養老,在姐姐介紹下跟理專買了月配息澳幣商品,聽理專告知:「每月有9.88%利息,只要放3年就不收手續費,別的基金要收3萬~5萬元手續費。」心動的張先生投入不到10個月便虧損約30萬元,後來才發現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更驚覺標的還是垃圾債等級。
金評中心調查這起糾紛發現,保戶簽名確認的文件皆載明張先生買的是保險商品,且他並非不識字,再則依據「投資風險屬性暨財務評估表」顯示,保戶曾有3年以上債券、股票及基金的投資經驗,風險屬性為積極型,因此無足夠證據能認定保險公司有故意隱匿商品內容,導致保戶買錯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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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保戶提供的錄音檔中,理專針對費用揭露部分,曾承認提及:「對啦,我沒有跟你講那麼多。」因此判定理專在招攬保單時,說明、揭露義務有部分疏失。
保戶必知其實不論是理專還是業務員,都有義務把關、銷售適合的產品給客戶,並將投資風險、標的轉換等權益清楚告知,而客戶端也有審閱義務,看不懂文件就該問,問懂了再簽名。執業律師游開雄認為,錄音是遇上糾紛時的保護措施。
金評中心評議委員會主委兼總經理張冠群指出,「很多評議案件無法做出有利消費者的判決,問題都出在舉證,尤其購買投資型保單會被要求簽重要風險告知書,那一簽下去,通常有大學學歷、具一定投資經驗者,幾乎被推定消費者了解保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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