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本票修法謬誤 不是打擊詐騙而是打趴企業

▲商業,商業交易,商人,企業家,簽約。(圖/視覺中國CFP)

▲本票在民間普遍作為債信擔保的工具,如果修法限制本票得以強制執行的條件,那將會影響資金的調度及商業活絡。(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將修改《票據法》,未來只有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據說此次修法目的是要「避免本票淪為詐騙和暴力討債之工具」!

看到此一報導內容,心中有感不得不發,深覺金管會根本只是在用「鋸箭法」(編按:有人中箭,請醫生治療,醫生把體外箭幹鋸去,即索醫療費,「我是外科醫師,體內的問題請另找高明的內科醫生」,指表面應付過去即可,難處理的核心問題切莫碰觸),況且處理詐騙和暴力討債是金管會權責之事嗎?如果要降低詐騙和暴力討債應該是犯罪偵查機關,就是以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為主的政府部門該去處理的事,怎麼輪到金管會來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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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從這樣的修法倡議,就可以看出任職於金管會的公務員實在「不食人間煙火」。本票在民間普遍作為債信擔保的工具,就是因為其有便利性以及可經裁定後作為執行名義。如果修法限制本票得以強制執行的條件,那本票作為債信擔保或履約保證的作用就會大幅減損。

造成的影響就是民間要調度財務,就只好要經過繁瑣的金融機構的重重審核,如此資金的流動性會受影響,甚至影響商業交易的機會。大家可以想像,如果A公司要搶貨,亟需一筆短期資金,到底是去銀行申請企業融資快,還是跟往來廠商調度一下快?商機往往稍縱即逝,以常理來說當然是跟熟識的廠商調度資進會較快,可是此時如果沒有用本票作為擔保,試問要如何跟熟識廠商調度資金?

或是民間為了擔保契約履行,在現行實務上往往會要求開立本票作為履約和賠償違約金的擔保,一旦限制本票得以強制執行的條件,締約者為了確保契約能確實履行,難道每一件契約都要約定去進行公證嗎?如此締約成本將會提高,當然會影響締約的意願。

一旦社會上資金無法迅速流動,或是締約成本攀高,商業交易就會趨緩,這樣豈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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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準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能審慎評估修改票據法中本票相關規定之事,勿讓錯誤修法打擊商業交易的活絡。(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目前對本票的修法方向,絕對有檢討的必要,一旦付諸行動,肯定會打擊民間商業活動。顧立雄律師長年執行律師業務,對於民間商業交易的運作需求一定知之甚詳,以其法律專業背景,也一定可以清楚明辨要打擊詐騙和暴力討債,絕對不是靠修改票據法。期待顧立雄律師出任金管會主委後,能審慎評估修改票據法中本票相關規定之事,勿讓錯誤的修法,深深打擊商業交易的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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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