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將修改《票據法》,未來只有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據說此次修法目的是要「避免本票淪為詐騙和暴力討債之工具」!
看到此一報導內容,心中有感不得不發,深覺金管會根本只是在用「鋸箭法」(編按:有人中箭,請醫生治療,醫生把體外箭幹鋸去,即索醫療費,「我是外科醫師,體內的問題請另找高明的內科醫生」,指表面應付過去即可,難處理的核心問題切莫碰觸),況且處理詐騙和暴力討債是金管會權責之事嗎?如果要降低詐騙和暴力討債應該是犯罪偵查機關,就是以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為主的政府部門該去處理的事,怎麼輪到金管會來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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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從這樣的修法倡議,就可以看出任職於金管會的公務員實在「不食人間煙火」。本票在民間普遍作為債信擔保的工具,就是因為其有便利性以及可經裁定後作為執行名義。如果修法限制本票得以強制執行的條件,那本票作為債信擔保或履約保證的作用就會大幅減損。
造成的影響就是民間要調度財務,就只好要經過繁瑣的金融機構的重重審核,如此資金的流動性會受影響,甚至影響商業交易的機會。大家可以想像,如果A公司要搶貨,亟需一筆短期資金,到底是去銀行申請企業融資快,還是跟往來廠商調度一下快?商機往往稍縱即逝,以常理來說當然是跟熟識的廠商調度資進會較快,可是此時如果沒有用本票作為擔保,試問要如何跟熟識廠商調度資金?
或是民間為了擔保契約履行,在現行實務上往往會要求開立本票作為履約和賠償違約金的擔保,一旦限制本票得以強制執行的條件,締約者為了確保契約能確實履行,難道每一件契約都要約定去進行公證嗎?如此締約成本將會提高,當然會影響締約的意願。
一旦社會上資金無法迅速流動,或是締約成本攀高,商業交易就會趨緩,這樣豈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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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目前對本票的修法方向,絕對有檢討的必要,一旦付諸行動,肯定會打擊民間商業活動。顧立雄律師長年執行律師業務,對於民間商業交易的運作需求一定知之甚詳,以其法律專業背景,也一定可以清楚明辨要打擊詐騙和暴力討債,絕對不是靠修改票據法。期待顧立雄律師出任金管會主委後,能審慎評估修改票據法中本票相關規定之事,勿讓錯誤的修法,深深打擊商業交易的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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