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可食用劣油混充豬油 強冠董事長判22年刑期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強冠黑心油品案,最高法院審理終結,維持二審判決,包括強冠董事長葉文祥,被判處22年有期徒刑定讞,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另外強冠未扣案的8150萬元也將依「沒收新制」沒收,強冠公司則被處以1億2000萬罰金。另外,強冠公司副總經理戴啟川,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其中4年可易科罰金。

▲強冠黑心油品案,董事長葉文祥被判22年有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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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葉文祥等人明知所販售的原料油品,為來源不明的動物混和油,及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油,但仍加以每公斤26元到30元價格購買,並精煉,標示為僅含豬油的食用油品,再以每公斤40元到55元,自2015年起販售給全台285家廠商,不法獲利超過4000萬。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判決葉文祥、戴啟川各20年有期徒刑,對強冠公司併科5000萬元罰金。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依照強冠的銷售單據可發現285家廠商受害,以一罪一罰論處,及強冠的營業額核算,沒收8000多萬元犯罪所得。

至於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施閔毓部分,原判認為2人有9次販賣含有其他動物成分的劣質油品,協助強冠製造、販售假油,涉嫌9次幫助犯罪刑,但2人每次交付的原料油,是幫助強冠進行哪些部分的犯行,尚有理由不足及矛盾之處,因此發回高雄高分院審理,進一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