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26歲的楊姓女子2015年10月透過微信認識林男,兩人相約到虎頭山公園看夜景,接著再去摩鐵啪啪啪,事後她卻反告性侵。林男向檢警供稱,是楊女自己把衣褲脫掉,「過程中我有問她舒不舒服,她還回答『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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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聲稱,2015年10月初她透過微信認識林男,兩人於同年月9日相約到虎頭山公園看夜景,並在晚間11時許前往汽車旅館,沒想到卻在房內遭強行脫衣性侵,「他洗完澡只用浴巾包住下半身,接著叫我到床上坐著,他壓住我的左手,我怕他會動手打我才乖乖配合。」
對此,林男辯稱,當時在虎頭山公園兩人就抱著躺在一起,楊女擔心有人會看到才改到汽車旅館,期間還有去便利商店買飲料,「她就坐在副駕駛座玩手機,也有人跟她講電話。」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後他就先去洗澡,一出來還看到女方在吃泡麵,「等到她吃完,我們就滾到床上了。她穿著黑色T恤和短的緊身牛仔褲,一開始她先自己脫,後來我也有幫忙,過程中我還問舒不舒服,她回答『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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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汽車旅館大戰一回,林男還開車載楊女回家,沒想到下午就被一名自稱是女方哥哥的男子打電話飆罵,「說我性侵她、要負責,而且也已經驗完傷並報警,到時法院見什麼的。」他到警局做完筆錄還有用微信傳訊息給對方,「妳真的對我做這些事情」、「很離譜」。檢方調查後認為林男並未性侵,於是反過來檢舉楊女誣告。
楊女出庭時仍堅稱,林男就是性侵,她沒有誣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楊女與林男認識數日就相約單獨出遊,在虎頭山公園親熱時沒有嚴正拒絕,到汽車旅館前也有機會求救,但她都沒有作為,加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遭性侵,可見她在庭上的說詞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最後依誣告罪判刑4個月,且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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