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曾來台念政大碩士班的29歲陸生周泓旭涉共諜案,今年7月遭檢方起訴,周在偵查時坦承犯行,但審理時卻翻供「調查局人員利誘,叫我認罪」,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周1年2個月徒刑。由於周男羈押期限將屆滿,北院原訂開庭審理是否繼續延押,但周泓旭與北檢都提上訴,因此臨時取消延押庭,卷證今將送高等法院,全案交由高院分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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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決指出,被告周泓旭雖於檢調偵查時坦承全部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周選任辯護人則主張,周泓旭是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話,並不是出於周泓旭本人的意願,周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
但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周泓旭偵查中之林姓辯護律師,認定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選任辯護人陪同,全部自白內容均為與律師分析討論後所為,並未違反其自由意志。
周泓旭雖辯稱「我對檢舉人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他設局陷害」等語,但合議庭詳閱雙方談話過程錄音譯文,發現周泓旭告知檢舉人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內容、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報酬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清楚交代,顯非胡謅吹牛之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周泓旭主動告知,因此明顯非其故意設局誣陷被告。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周泓旭為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為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非低,不過周泓旭行為僅構成未遂,因此依法得減輕其刑,另周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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