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杜姓男子在當地一間公司擔任採購經理,去年9月底因為業績未達標又沒採購到商品,遭老闆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上班」解僱,他認為公司這是違法解僱,因此提告要求支付資遣費。對此,法官認為老闆僅憑一句話就解僱員工,違反比例原則等要件,裁定應付杜男10萬9725元資遣費。
杜男主張,他自2014年4月1日開始擔任該公司的採購經理,每個月的薪資為6萬2700元,上班時間為凌晨0時到隔日上午9時30分;2016年9月30日他接到陳姓老闆電話詢問當天為何沒買到貨,於是照實回答「因為公司未付錢,廠商不配合」,沒想到老闆竟然回了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果真在同年10月1日就被開除,氣得提告要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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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則辯稱,杜男先前承諾2016年7月至9月業績保證達標,如果沒有就自請離職,之後也在同年9月27日於會議中口頭表示請辭,縱使他自認是非自願離職,但他在9月30日當天是因為酗酒才沒去採購貨物,明顯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還向當時的午班店長嗆聲說,「今日要讓採購部門人員不上班、不採買,讓公司零售業務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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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桃園地院法官經查證發現,杜男並未填寫自願離職書,公司其他職員也是在事發隔天才知道他被開除,足以認定是非自願離職,雖然他業績未達標、工作出包,但公司可以用扣薪、記過或用口頭警告方式處理,僅憑一句話就將他開除有違比例原則及必要原則,因此裁定公司應給付10萬9725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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