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新加坡男劉瑋城和3名來台觀光友人去年12月間,邀約2名台籍女大生(A、B女)到租屋處喝酒聊天,卻趁機性侵酒醉的2女,其中A女被3人輪流性侵5次,她還用英文哀求「別傷害我朋友」,企圖保護友人,但2人仍被性侵。士林地院今依乘機性交罪判劉1年11月、緩刑5年;王1年10月、緩刑5年;陳1年9月、緩刑4年;林1年8月、緩刑4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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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指出,檢察官起訴認定劉瑋城、王琨駿、陳俊穎3人共同對A女為乘機性交行為,但經A 女及劉、王、陳3人證述可知,當時3人均分別單獨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性交時並無他人在場或參與,且自卷內其餘資料都沒有3人曾共同商量紀錄,案發時劉瑋城更曾因王琨駿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一事向他人表達不悅,更證明並非共同犯罪。
合議庭認為,4人均為大學在學學生,在我國及新加坡均無犯罪紀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未造成A女、B女身體受傷,且犯後坦認犯行,多次當庭道歉,本件較其他乘機性交罪等情狀,情節實屬較輕,實在有憫恕之處,若就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且4人已與2女達成和解並全數給付和解金額,而2女也表示願意原諒4人,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另外,法官考量,4人因限制出境處分,無法回國繼續學業,若使4人在我國入監執行,將使學業長期中斷,不僅不利復歸社會,反而增社會成本,且劉瑋城、王琨駿、陳俊穎因本案遭羈押於看守所超過8 月,對身處異鄉的4人而言,已屬十分嚴厲教訓,因此予以緩刑機會。
起訴指出,劉瑋城來台灣某大學當交換學生,王琨駿、陳俊穎、林煒軒則來台灣遊玩,2016年12月10日晚間4人在夜店認識A、B女,隔天劉男以Line邀約2女晚間到租屋處喝酒、玩遊戲,A、B女因不勝酒力躺在沙發上,王男將A女扶進房間後性侵,後因酒醉想嘔吐而離開房間,劉男見狀隨即進房間,明知A女不能抗拒,仍趁機與其發生性行為;等到劉男走後,陳男也進入房間,即使過程中A女均喊「NO」,他以手指、生殖器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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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離開後,王男又再度進入房間,雖然A女哀求「you guys can fuck me but don’t hurt my friend」(你可以性侵我但不可以傷害我朋友)等語,企圖保護友人,但王男仍不予以理會,對A女性交得逞,而劉男等陳男走後,再度進房性侵A女。同時,林男見B女躺沙發上,將她扶上2樓房間後反鎖,雖然B女邊推、踢林男,邊說「不要」,但仍遭性侵,2女清晨清醒立即到派出所報案,4人被依乘機性交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