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婚前與吳姓女子交往,婚後與吳女見面要求分手時,眼見對方很難過,為了安撫她,兩人就說好要最後一次上床「分手炮」。吳女夜裡相當傷心,一次不夠,竟想要再來一次,一個晚上共發生了4次性行為。事後,黃妻發現此事,怒告吳女妨害家庭,但吳女不滿上訴,稱剩下3次都是被強迫,法官認定理由不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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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於2014年10月結婚,11月至吳女住處談分手,眼見對方難過,為了安撫她,約定兩人最後一次發生關係,完事後便呼呼大睡。但吳女深夜突清醒,因不相信分手理由,於是偷翻皮夾證件,確實看見黃男的配偶欄有著另一名女子的名字,崩潰大哭,吵醒了正在睡夢中的黃男。
黃男被吵醒,眼看吳女哭得好傷心,趕緊安撫她,兩人又在床上親密接吻、發生性關係。一整夜只要吳女哭著醒來,黃男就用「身體安慰」,兩人一共發生4次性行為,黃男甚至留下本票500萬元當作分手費。
事後,黃妻輾轉得知丈夫與前女友打了4次「分手炮」,用妨害家庭罪嫌告上法院,吳女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不滿上訴,稱那晚第一次做愛是「合意性交」,之後的3次都是黃男強迫,並稱當年8月剛動完墮胎手術,才會無力反抗而遭強制性交。
不過法官認為,若確實動手術而導致身體虛弱,也無力反抗,那麼第一次為什麼有體力可以跟黃男正常性交呢?而在得知黃男娶妻後才覺得身體虛弱,也不合常理,因為性交結束後應該有時間報警逃跑,而不是兩人睡覺休息,故駁回吳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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