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案,造成1萬9千多名投資人損失超過28億元,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涉嫌私募股票套利並簽不平等密約,吸金超過40億,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具體求刑30年。針對樂陞前獨董陳文茜、尹啟銘、李永萍等3人被控背信部分,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今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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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主張,去年6月1日樂陞公司接獲百尺竿頭公司通知,以每股新台幣128元公開收購樂陞公司3萬8000仟股股票,樂陞公司即由陳文茜、李永萍、尹啟銘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公開收購案,但3人未詳細調查百尺竿頭公司資力,即片面依與負責人許金龍等人溝通並獲共識等理由,於同月7日審議通過,並由樂陞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對外公告,而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案在同年8月30日破局,造成股東重大損害。
檢方偵查,被告3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後,即委託獨立之會計師與律師,進行價格合理性及公平性評估,而樂陞公司每股股份經評估之合理價格區間為每股116.7元至139.1元,百尺竿頭公司提出之公開收購價格128元,尚在會計師評估之合理價格區間內,另外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為零股優先收購,超過1仟股者,則優先收購1仟股後,超過部分再依比例全數購買,為優先保障樂陞小股東,難認對小股東有不公平之處。
至於財務報告不實部分,檢方認為,樂陞公司財務報告須先經會計師簽核後,再送董事會決議,故被告3人審議財務報告時,會計師已簽核報告,3人基於信任會計師簽核結果而決議通過,難認有損害樂陞不法意圖,且樂陞公司股票遭暫停交易,是因樂陞公司無法收回原股東First Response公司應給付之交易款,且一再延展,而該案也已認定許金龍隱匿樂陞公司董事會售回TP公司,私下與FR公司簽立密約,難認3人知情,因此處分不起訴。
不過,檢方表示,3人雖因罪嫌不足不起訴,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證據要求不同,刑事案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必須採取嚴格標準認定被告有無犯罪,而本案被告3人是否未盡民事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由民事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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