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陪我散心」誘開房!男少校拿摩鐵券爽嘿咻1次無罪

▲抓姦,小三,約炮,打炮,性行為,偷吃,老王,汽車旅館,賓館,酒店,飯店,開房間,做愛,休息,QK,QK(示意圖/《ETNEWS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陸男以為林女已經離婚,沒想到兩人上摩鐵卻被抓姦提告。(示意圖/《ETNEWS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陸姓男少校參加同學會時,和林姓女子重新連繫,在得知對方剛離婚又想去開房間、散心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卻被林女丈夫告上法院。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陸男以為對方離婚才和林女開房間,判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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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表示,陸姓少校民國105年農曆過年時參加小學同學會與林女開始聯繫,並幫對方募捐米給教會及用LINE傳訊調情。林女說,「那陪我走走可以嗎,心情不好」、「給你任務,想想帶我去哪散心」,陸男則回,「不怕我把妳載去賣了嗎」、「那我要幫妳養小孩」等話。

後來,林女105年9月初又對陸男說,「離婚了很難過,沒有辦法看小孩,想要去散心,剛好同事給我(摩鐵)住宿券,能否陪我散心」,讓陸男忍不住誘惑,並在105年9月10日到新竹某汽車旅館開房間,發生一次性行為。事後,林女丈夫持錄音器材衝進房間抓姦提告。

▲林女坦言確實對陸男有好感,才會在摩鐵發生性關係,圖非當事人。(圖/達志/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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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陸姓少校與林女在一審的供詞大都相同,沒有矛盾,雖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林女婚姻關係仍在,但不能以曖昧簡訊、頻繁聯繫到發生性行為認定陸男知道林女是否離婚。

法官也說,陸男曾對林女丈夫提出質疑,「你們不是已經離婚了嗎?」對方則回,「查某人隨便講講,你就『ㄨㄚˋ』過去」(台語,意即女人隨便講講,你就靠過去),可知陸確實不知情,因此判陸無罪,不得上訴。此外,嘉義地方法院依通姦罪判林女2月徒刑。林女在今年3月底與丈夫達成和解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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