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楊姓女護理師8月開車行經屏東萬丹西環路和萬壽路口時,連撞3輛車,釀3死7傷重大車禍,一度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聲押獲准,她事後提出罹患癲癇病史就醫記錄,屏東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肇禍的駕駛明知患有癲癎,卻仍開車上路,導致在車禍發生當下癲癎發作,釀成意外,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至於,公共危險罪部分因當下欠缺控制能力駕車離去,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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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園鄉某診所擔任護理師的楊姓女駕駛,當天先在西環路上往屏東方向追撞一輛等停紅燈的自小客車後,肇事逃逸,緊接著往前200公尺左右,高速闖紅燈再撞到2台車,其中一台是楊姓士官長一家白色轎車,而白車挨撞後波及旁邊銀色小客車,釀成3死9傷意外。
檢方問訊時,楊女堅決否認肇事逃逸,表示自己還沒撞到第一輛車時就精神恍惚,並未看到車子,之後就都沒印象,醒來後身上都是血,前面擋風玻璃破掉,也不知道已經發生車禍」;她還提到,5、6年前自撞也是癲癇發作,這次是照顧生病孩子和工作太累。
另外,檢警調閱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發現,楊女先後撞擊車輛時,都沒有人聽見她發出聲音,直到撞擊波及第三輛銀色自小客車,又過了17秒後,她才發出哭泣,而她也對車禍並無印象,加上醫院病歷證明,車禍當下應是癲癇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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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查終結,認為楊姓護士明知患有癲癇卻還駕車上路,依照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但肇事時因癲癇發作,先撞上自小客車後,欠缺控制行為能力而開車離去,並非故意肇逃,公共危險罪嫌部分予以不起訴。
其實,公路總局2015年9月底就全面註銷癲癇患者駕照,據公路總局資料顯示,鑑於駕駛人自身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及第64條之規定,患有癲癇症者係不得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同規則第76條並明確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上述規定,係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未繳回者,則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
另外,公路總局曾委託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研究之報告資料顯示,鄰近如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亞洲國家或地區之癲癇症患者也是不得駕車。民眾若有此疾病依規定係不得報考駕駛執照,但對已取得駕駛執照者,以往並無通報相關資料可據以確認;自103年起經由衛生福利部通報申請核發領有身心障手冊有關癲癇資料至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註記,供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駕駛人繳回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