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依據《政府採購法》、《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與東森巨蛋公司解約,並接管台北小巨蛋,因東森巨蛋的違約,造成台北市政府損失3億5千餘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東森巨蛋公司賠償。
弔詭的是,同樣一件事,原被告角色互換後,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結論也完全相反。東森巨蛋向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求償案,法院認定東森巨蛋違約屬實,判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免賠;換成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為東森巨蛋違約,向東森巨蛋求償,法官則認定東森巨蛋沒有違約,判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敗訴,東森巨蛋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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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為,東森巨蛋分別積欠地價稅、水電費、瓦斯費、房屋稅共533萬多元,且在接管台北小巨蛋後,發現場館有眾多機電或其他設備故障、異常、被拆除等損壞情形,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自行發包修繕,並支出修繕費1942萬多元。
此外,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為東森巨蛋公司延宕LED看板設置長達一年多,每天可罰20~50萬元,這部分東森巨蛋只繳過一次罰款共20萬元,仍欠約2億5144萬元。
另外,東森巨蛋依約應於每年1月1日起,每三個月繳給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權利金4388萬元,東森巨蛋2007年8月遭接管前,即欠繳應於7月1日繳納的權利金,台北市政府體育處遂要求東森巨蛋支付該筆權利金,且另有東森巨蛋已收之活動表演費,故要求東森巨蛋應賠償3億5千3百餘萬元。
東森巨蛋公司則強調,沒有違約就被強制接管,原本東森巨蛋購置的設備也由北市府使用至今,對於被控圍標後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解約,東森巨蛋認為,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並非政府出資採購,而是將小巨蛋出租收取權利金屬於「收入行為」,不是《政府採購法》中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中規定若涉及圍標不法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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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適用《政府採購法》,但被起訴涉及圍標的王令麟等所有被告,已判決無罪確定,法院已認定沒有圍標,但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圍標為由解約,且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也沒有針對這部分催告東森巨蛋改善,就直接終止契約,原告以此終止契約,已屬違法。
至於被指控違約私自移轉股權,東森巨蛋認為,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原本的合約中並沒有禁止,且增資後的主要股東—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仍是擁有經營權的大股東,持有東森巨蛋公司股份1650萬股,新股東萬歐萬公司僅占550萬股,東森巨蛋公司經營權並沒有任何變動。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卻擴張認定契約條文「股權移轉」當然包括發行新股在內,況且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也從來沒有對此以書面通知被告限期改善,不能以此理由解約。
終止契約理由中的LED看板未依期限設置完成部分,東森巨蛋認為這不能歸責於東森巨蛋,因為契約中有關LED的設計圖說係由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等負責設計,其中有關解析度與解析能力、顯示幕之比例等設計、規格問題甚多,甚至有安全上疑慮。
合約中要求東森巨蛋購買640x480規格、16:9的LED看板裝設,東森巨蛋認為,這規格是4:3版本,沒有廠商做得出這樣的產品,公司得標後發現買不到這種規格,即要求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處理,東森巨蛋並非故意延宕LED設置。後來東森巨蛋變更設計,由光磊公司於2006年12月底裝設LED完畢,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於2007年1月3日以「原則同意」方式,追認同意變更設計。東森巨蛋認為,LED未如期完工是因規格問題,不能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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