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兩場會議,讓長期處於社會邊陲的觸法兒少議題浮上檯面,成為參與者及媒體關注焦點,這兩場會議分別是「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前者已在8月完成並有具體結論(請見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決議與說明),後者則將在11月正式登場。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3條規定
讓行政部門積極面對施用毒品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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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至24日,副總統陳建仁將邀請長期參與聯合國兒童權利保障的國外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透過我國政府代表、民間團體及兒童少年代表的報告,與彼此的對話,檢視我國落實《CRC》的現況,並提供具體建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雖規定應對施用毒品觸法或虞犯少年提供保護,然實際上這些少年幾乎長期被社福、行政部門視為次等國民(請見淪為社福孤兒 吸毒兒少的司法輔導困境)。然而面對此次審查會議,我國行政部門為呼應《CRC》第33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與販運此類藥物。」,已著手積極制定各種防制兒少毒品濫用措施,我們為兒少欣見改變的曙光。
立委提案《兒權法》第53條條文修正
施用毒品兒少將被社會排除
這樂觀的感受,卻在看到106年10月11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932號王育敏等委員提案第21127號《兒權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請見修正草案)後幻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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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案建議在《兒權法》第53條新增第5項規定:「通報人知悉兒童及少年第1項各款之情形,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別教育平等法》之報告或通報規定者,毋須依本條進行通報。」修法理由則說明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數逐年增加,排擠社工篩選緊急案件的時間與人力,故若「知悉」其他法令已有通報處理流程「規定」,便無重複通報之必要。但《少事法》並沒有「通報」處理的規定,沒有通報,何來重複通報?
草案首先衝擊到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的兒少們。《兒權法》看到這類兒少是被不當誘惑或傷害的「受害人」這一面,在第53條第1項第1款張開保護網,將他們納入兒少保護系統,避免他們持續或進一步使用毒品,走上不歸路。而《兒權法》第53條的「通報」規定,正是啟動保護網的按鈕,但立法委員正提案修法拔除啟動鈕,等同宣告社政部門將從兒少抗毒戰場中撤守,孩子在毒品的誘惑中猶豫徬徨時,將只剩毫無行政或福利資源的法院對他行司法處遇,至於他的福利及家庭重塑等需求,可能無網可接、無資源可用。這是社會排除的手段,這些受害孩子恐將成為社福棄兒,在《CRC》審查年出現這樣的修法草案,感覺格外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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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沉浮毒海兒少
明日恐成高風險家庭家長
從事少年保護官工作多年,常見到代間相傳的兒虐、犯罪問題,屢見施用毒品少男及少女交往孕育出新生命,這些小爸爸與小媽媽不僅沒有照顧下一代的能力,甚且曾有在嬰幼兒面前施用毒品的情形,那些新生兒即便有幸撐過童年而存活,多數也會因著家庭功能匱乏,而觸法循環進入司法體系。這樣的個案、這類的家庭,不就是社政最該關心的高風險、兒虐家庭嗎?由案例來看,用修法排除《少事法》兒少並非解決社工勞務的方法,反會因錯失協助良機而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立委在意的重複或卸責通報問題並不難解決,例如可對各責任通報單位加強教育訓練,提升辨識能力,甚至教導第一時間協助處理的知能,如此除能降低卸責通報外,更能獲得精準的通報資訊;或由政府規劃資料整合系統,將散落於高風險、兒少保護等系統內的個案資訊,透過人別資料辨識比對,整合家戶所有成員通報資料,亦不失為快速確認有無重複通報的方法,並可獲得完整的家戶風險因素,真正解決家庭問題。畢竟修法排除服務,不僅無助解決根源問題,服務的拖延或漏失,反會讓問題更形擴大。
社政、司法、教育、衛生、勞政
攜手互補讓兒少遠離毒品
青少年毒品濫用問題日趨嚴重,執政者已有注意,並打算從解決問題最有效的端始著手去處理,此時國家應挹注更多的資源與人力去幫助這些孩子,層層防護猶恐不足,豈能分類、排除他們。我們應在一知悉兒少用毒時,由擁有福利資源及家庭介入與社區防治專業的社政、具有強制約束力量的司法,再搭配教育、衛生、勞政等各單位力量,互為合作與互補不足,幫助兒少遠離毒品,這才是最上上之策。
《兒權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在此籲請立委諸公慎思,也請社會大眾關心與監督,請站在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的角度,大家一起協助撤回或否決該提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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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