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一項議題要求法院開庭能夠直播,但先進國家,除美國部分州法院需要經過申請審查,並具有特定新聞媒體資格使得為法庭轉播外(聯邦法院仍為禁止),大部分多禁止法庭轉播或直播,或者僅在最高法院,就屬法律政策之辯論的部分予以開放。現行法規定,除了性侵害、少年案件及一些涉及秘密的事件不公開審判外,均一律公開,任何人都可到法庭旁聽,雖不可攝影、錄音,當事人事後也可以付費請求交付光碟,那麼,台灣司改為什麼還要來探討此議題?
歸結的主因當然來自於人民不信任司法,認為司法透明度不夠,若透過直播就能全民監督,增加司法的公開度。然而,想藉由法庭直播來達到全民監督司法的目的,人民到底能看到什麼?或者因為直播能夠改變什麼?恐怕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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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庭的運作來看,主要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及證人共同組成。首先就法官而言,由於開庭的重心就是指揮訴訟,依現行訴訟體制,法官是立於客觀中立的角色來聽訟,不需也不能作太多發言,因此法庭直播對法官而言意義不大。最大的功能可能是讓人民看到法官開庭,原來不是像包青天連續劇裡所演的,什麼都可以問,可以「上窮碧落下黃泉」無止境的追查。反倒是原告、被告、檢察官及律師,這些人在法庭的表現可能才是法庭直播受影響最深的人,法庭直播會立刻讓這些人在法庭上的表現原形畢露。
由於好的訴訟策略、犀利的辯論及完善的舉證,可以達到追訴犯罪、發現真實的目的,不好的論辯攻防手段,會讓原本該嬴的官司都輸掉。可能一般人看多了好萊塢電影,會認為開庭時檢察官及律師都有精彩的辯論場景,但實情可能會讓人大失所望。現行法庭開庭的狀況,在刑事案件通常只會看到律師開庭準備不足、詰問技巧不夠、問題一再重覆詰問等情形;民事事件開庭則經常淪為律師當庭遞狀的場所,頂多就只會就訴狀內容再重覆陳述。
其次,法庭開庭時,書記官記錄速度永遠跟不上當事人或律師的講話速度,也沒有能力歸納當事人或律師陳述內容的要點,結果只會看到法官或律師將陳述內容逐字整理後念給書記官記錄,開庭速度因此一再延宕,全場的人都在等待打字。
此外,法庭直播還會涉及到當事人隱私及影響到作證意願。若採法庭直播,將當事人曝露於電子媒體下,網路無遠弗屆,日後都會成為人肉搜索的對象,顯然已經過度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況且,華人社會普遍有獨善其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出庭作證已是心不甘情不願,甚至唯恐遭受報復,法庭直播絕對會阻斷證人出庭作證的意願。另在媒體推波助瀾下,一些受矚目的案件實施法庭直播,難保不受輿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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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變上述現象,有的未必需要透過法庭直播才能改善。如律師開庭的缺失、不盡責,應該是要透過提升自我能力及藉由市場機制來汰除。書記官打字速度慢,早就可以先用錄音再翻譯的方式來替代。如果藉由法庭直播可以促進這些現狀的改變,個人也樂觀其成。
當然,有的只要稍微技術處理還是可以直播,如當事人、證人害怕出庭直播侵犯隱私,可以用掩蔽面貌的方式來處理。然而,法庭直播的結果,除塑造「公訴之神」、「神律師」外,更可能讓具體個案變成公眾議題,淪為名嘴批評的對象,或者民眾街頭巷尾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法庭直播雖然可以拆穿國王的新衣,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公開度,但司法過度民粹化的結果,可能無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反而會為司法帶來更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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