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數位時代的我們,網際網路的發達讓資訊的流通與蒐集更加方便,然而每天的生活足跡,也在不知不覺中,被科技工具記錄下來。俗話說「人有失足,馬有亂蹄」,2008年,中華職棒的米迪亞暴龍隊爆發假球案,當時的球團老闆施建新(事件後更名為施允澤)被依詐欺等罪起訴,最後獲判無罪。然而,據媒體報導,施允澤因其名字只要在Google網站搜尋,就會跑出與「施建新」、「假球」有關的新聞和搜尋字串,因此告上法院,要求Google移除建議的關鍵字。2015年台北地院一審判他敗訴,2016年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
被遺忘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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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允澤的主張並非沒有道理,這是近年在歐盟付諸實踐的一種人權概念:「被遺忘權」。被遺忘權顧名思義,是希望被他人忘記,也就是個人有權要求移除與自己有關負面訊息的搜尋結果,為保護個人資料的一種權利。
然而,此權利相對新興且爭議不斷。從支持的角度來看,在數位時代下,個人資料容易被長存在網路上,而且能被任何人輕易搜尋出來,因此被遺忘權給予保護隱私、個人能自主控制資訊的權利;但從反對角度來看,某些負面但重要的訊息可能因此被掩蓋,這會影響民眾的知情權與公共利益,並使被遺忘權和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產生衝突。因此,雖然各國陸續有主張被遺忘權的聲音,目前只有歐盟實行。
被遺忘權的代表性案件,是一位西班牙男子要求Google刪除自己房屋被法拍的新聞,西班牙法院判決Google敗訴,Google上訴後,最後進到歐盟法院。歐盟法院的判決指出,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受保護的權利,因此個人有權要求移除明顯過時且不相關的資訊,使Google公司在歐盟面臨重大影響,之後歐洲議會通過《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使被遺忘權更加確立並得以直接適用歐盟各國。
各國看法不一 台灣未採被遺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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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來到Google的總部美國,被遺忘權幾乎沒有生存空間,主要原因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美國給予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高度的保障,使得與此衝突的被遺忘權沒有受到採納。
至於在亞洲地區,日本最高法院對被遺忘權作出肯定的看法,只是達成門檻極高。據報導指出,必須判斷報導事實的內容與性質、隱私受害程度與影響範圍、當事人社會地位與影響力、報導的目的與意義、社會現況、報導中公開當事人資訊的必要性,並在不公布個人資訊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的情況下,才得以要求移除資訊,可見審核標準相當嚴格。
值得一提的是,「被遺忘權」並不等於「完全刪除」,僅是針對搜尋結果進行移除,而不是要求源頭網站刪除資料,若是「完全刪除」可能會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產生更大的衝擊。回到本案來看,由於我國無明定被遺忘權的法條,因此高等法院以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進行衡量,並認為民眾的公眾利益仍須納入考量,使被遺忘權目前在台灣仍未被採納,而被遺忘權是否該被實踐,值得大家思考。(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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