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耳開刀‥學長罵漫不經心!入伍3個月役男「我就逃兵了」躲1年

國軍「漢光33號」演習實兵演練,蔡英文(圖/記者季相儒攝)

▲李男逃兵11個月被逮,被判4月徒刑。(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季相儒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陸軍8軍團機械化步兵第333旅一名李姓二等兵,入伍3個多月就逃兵13個月,他被逮後坦承,「左耳開刀遭部隊學長指責漫不經心」,因此逾假不歸。高雄地方法院判李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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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男2016年3月8日入伍服役(同年12月29日停役),本依部隊規定於6月24日晚間6時許自營區休假離營,原應於6月28日晚間9時銷假返營,竟因不適應軍旅生活逾假不歸,脫離部隊掌握,無故離去職役,棄役潛逃在外。

部隊6月28日晚間9時實施收假人員清查時發覺,並經多方聯絡均無法得悉李男去向,而向屏東憲兵隊告發。李男離去職役期間,匿居不詳之處,無故離去職役超過6天,2017年7月26日晚間在高雄被警方逮捕,他坦承,「因左耳開刀遭部隊學長指責漫不經心、說東說西,後來就逃兵了。」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僅因個人不適應軍旅生活,即棄己身兵役於不顧,率爾長期脫免職役,法紀觀念顯然淡薄,並已影響軍隊紀律及人員安全管控,行為實有非議之處。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逃兵最重可處5年徒刑。(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粉專)

但法官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小康家庭經濟狀況,因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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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該條例第4條規定,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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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第5條規定,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