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80多歲邱姓老婦2年前在北投崇仁路一段過馬路時,遭廖男騎機車撞上,導致水腦症昏迷,四肢癱瘓臥床不起。家屬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對方則拿出車禍鑑定,反控阿嬤沒有走在斑馬線上才是肇事主因,拒絕賠償。士林地院推翻報告,認定廖男行經路口未減速,應負7成責任,判賠355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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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邱姓阿嬤兒子指控,2015年3 月某日晚上,年過80歲的媽媽行經崇仁路一段穿越馬路時,廖姓男子騎車不慎撞上,經送醫搶救,媽媽仍呈水腦症、雙側額葉硬腦膜下腔出血,四肢癱瘓而昏迷臥床。此後,母親就需要24小時看護,依據內政部公布國人平均壽命,應還有8年多壽命,因此向廖男求償已支出和未來8年的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共594萬多元。
廖男則認為,請求醫療、藥品等費用無異議,但未來8年所需的費用賠償金額過高,邱姓阿嬤腦部重傷昏迷、心肺功能也不同常人,餘命處於高危險狀況,還加碼提出鑑定報告,強調事發地點距離斑馬線不到100公尺,反控阿嬤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直接穿過馬路才是肇事主因,要求駁回提告,酌減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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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審理後,勘驗現場畫面,發現事發當時雨勢不大、視線良好,事發地點距離斑馬線21.8公尺,阿嬤身上穿著反光衣物,過馬路也有先查看來車,並非突然衝出,逕自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之一,但廖男行經無號誌的路口,若減速慢行應可注意車前狀況即時剎車,未減速才是主因,應負7成肇事責任。
法官最後認定,邱姓阿嬤因車禍身心嚴重受損,實際受損金額507萬元,車禍鑑定遺漏細節,才會誤判雙方肇責,判處廖男嬰賠償355萬餘元,扣除保險214萬餘元和先行已賠償的11萬元,還要賠償12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