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屢傳酒駕、性侵和虐童案,有網友因此發起「鞭刑」提案,每次上限3鞭,3日迅速通過附議門檻,法務部也做過回應,目前全世界還有16個國家有鞭刑,而台灣其實過去也曾有過鞭刑,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就曾在1904年頒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以竹片製成的「笞」鞭打臀部,1921年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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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有鑑於台灣性侵、酒駕等案件頻傳,卻沒有受到法律嚴厲制裁,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和賠償,因此在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建議酒駕累犯、性侵及幼童傷害等罪犯除現有刑責外,還應額外追加「鞭刑」。3日中午前已通過5000人附議門檻,相關部會得在2018年1月3日前回應。
法務部因此回應,「會謹慎看待。」不過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大多認為,以目前民主法治,不適合實施肉體刑。民眾的看法則不一,有人認為這是侵害人權,也有人認為這樣才能遏制頻繁的犯罪案件。事實上,台灣過去曾經施行過「鞭刑」,且將近17年的時間,受刑處分者每年有3至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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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整理組研究員徐國章的專文中提到,臺灣總督府在明治37年(西元1904)1月12日,基於「本島人及清國人之犯罪者,文化程度低且生活貧困」、「短期自由刑的效果莫如行諸多年業已習慣的笞刑效果來得顯著」等理由,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按該律令規定,以下情形得酌情處以笞刑:
一、可處主刑三個月以下重禁錮刑之臺灣本島人及清國人之犯罪。
二、可處主刑或附加刑罰金一百圓以下之臺灣本島人(須無固定住所或無資產者)及清國人(須無資產者)之犯罪。
三、可處拘留或科料之刑的臺灣本島人及清國人之犯罪。
文章指出,笞刑是專為台灣本島人及清國人所設,限用於滿16歲以上60歲以下男子, 而通常由法院或是地方廳(決官署)宣判笞刑,兩者相比地方廳判決執行的人數遠多於法院一倍,「1904年之後每年於警察機關受笞刑處分之人數,迄1918年(廢止笞刑前三年)止,皆有三、四千人之譜。」笞刑是以竹片製成的「笞」鞭打臀部,笞數在25下以下時,以一次執行完畢,一天不超過一次,25下以上則加執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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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常笞刑都是在監獄,是由看守或押丁秘密執行,行刑前會由醫生評估狀況,並且先如廁後,再命對方伏臥刑盤上,刑盤約1尺7至8吋的十字形板,上面舖有草蓆,兩腳併攏,俯向臥倒,手腳用寬皮帶固定,露出臀部後,由巡查補右手執笞執行,文章也提到,「受過笞刑的人返家後15天無法行走、有人7天內皮膚潰爛剝落,一個月後才痊癒,還有人死亡。」
笞刑制度造成受刑人身心上極大痛苦,以及面對親友和小孩的嘲笑等原因,並認定是非文明制度,「因此施行至大正10年(西元1921)4月28日,總督府才以律令第七號予以廢止。 」如今台灣「鞭刑」連署再起,也引發許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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