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被笑「雜種」 兒拒付扶養費:沒告你遺棄就很好了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73歲的林姓老翁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後來離婚另娶現任的張姓妻子,無奈去年7月突然中風,妻子又避不見面,這才決定透過司法向前妻的兒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每人每月5000元。不過,林男的兒子們反駁,他們從小就是由母親照顧長大,甚至還曾被鄰居嘲笑是「沒有父親的孩子」,因此反過來希望法官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婚姻,結婚,離婚。(圖/視覺中國CFP)

▲林翁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加上妻子幾乎「蒸發」,於是決定向與前妻所生的兒女請求扶養費。(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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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老翁與前妻在1984年1月離婚,直到1999年才和現任的張姓妻子結婚;2016年7月他突然中風,送醫治療後無法獨自居住生活,因此被送往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安置,但他付不出每月2萬元的開銷,加上妻子避不見面,不得以才決定提告向妻子及前妻的3名子女索要扶養費,每人每月需給付5000元。

不過,林男的兒子們反控,雙親離異後他們從小就是由母親帶大,並與外婆一起住在鹿港,甚至一度被送往孤兒院,「小時候就是有一餐沒一餐,還被親戚鄰居嘲笑是沒父親的孩子或被罵雜種,不准我們和其他同齡的小孩一起玩耍。父親連我們曾住在孤兒院都不知道,父子親情早就形同陌路,我們沒告他遺棄最就已經算很好了。」

▲林翁的兒子認為當初沒有告父親遺棄已經很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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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林翁年輕時曾犯強盜罪入獄,雖然難認服刑期間沒有對子女盡到做父親應有的責任,但衡量外界對他家庭、子女的評價,可見兒女們的控訴應屬有據,因此判准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而現任張姓妻子並未出庭,也沒有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理應負起扶養之責。法官考量到張女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或汽車,年收入也只在27萬至30萬元左右,可見生活也不好過,如果每月還要支付丈夫5000元可能會導致維生困難,於是改判給付2000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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