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分手綁架上車電擊棒恐嚇、3天性侵2次 暴力前男友判刑7年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憂鬱、自閉、傷心(圖/記者黃克翔攝

▲女子被前男友綁架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一名23歲的嚴姓男子和24歲的女友同居半年後,對方受不了他暴力相向,因此提出分手聲請保護令,沒想到他去年10月竟假裝要和解,將人約出來又強拖車內,又帶到汽車旅館性侵2次,4天後對方趁他外出時逃跑,台南高分院因此判決7年徒刑,經上訴後,高院10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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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嚴姓男子和女友交往同居半年,卻常暴力對待,對方因此在去年8月提分手,並聲請保護令,但期間他仍不斷想見面,他去年10月9日凌晨以要交和解書為由,將對方約出來,隨機將人強擄上車,還用電擊棒凌虐,在市區繞行才放人,2天之後見到對方落單,又將人綁架上車,開往高雄、屏東等地。

嚴姓男子綁架女友後,3天內共換了5間汽車旅館,並性侵2次,女方第4天趁他外出時,趕緊跑出求救,他見到事跡敗露逃了2天才被逮。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嚴姓男子否認犯行,但法官認為女友不可能同意發生關係,且女方曾踹破車窗,遭到他掐脖子,並恐嚇要一起死,事後雙方也沒有和解。

因此依照強制性交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判刑7年,全案經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