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劉姓駕駛違停路邊「自囚」車內睡覺拒絕酒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撤銷罰單,免繳9萬元罰款定讞。結果一出引發爭議,不少民眾認為根本是「法院教人怎麼躲酒測。」警方也表示尊重但遺憾。北高行發出聲明表示「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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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所謂「合法酒測」,必須遵守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而酒測雖然是追求公益,但同時也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兩者界線或平衡點何在?法治國家中,是個極需慎重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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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強調,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旨,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的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而根據勘驗光碟結果,劉姓駕駛已自行停妥車子,顯見員警並非對持續行進中的車輛攔停,要求酒測,不符合已發生危害或易發生危害的狀況,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不合,要求劉男進行酒測並非合法。
即便劉男有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並持續減速的行為,但此舉是駕駛人欲停車路邊的動作,無從認定有急煞停車的狀況,也就是說,駕駛人並沒有異常行為。
另外,駕駛人在攔檢點前自行停車,值勤員警「主觀」認定有規避酒測,甚至有酒駕嫌疑。但其實駕駛沒有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等「合理客觀事由」,因此「主觀臆測凡不服警察權威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不僅欠缺合理基礎,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相違背。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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