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顏姓警官與擔任公務員的黃姓妻子結婚19年,兩人育有兩名兒子,但婚後8年他就與陳姓小三外遇並生下兩名孩子,還拍攝婚紗照。顏男一審被判須賠償妻子30萬元,他認為妻子早就超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2年追訴期,最後竟真的逆轉獲判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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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男與黃女於1998年2月28日結婚,但2014年7月2日他向妻子坦承婚後8年就與陳姓小三發生婚外情,並育有兩名非婚生子女。黃女原本還有些狐疑,沒想到透過丈夫的手機使用LINE果真在陳女的主頁上發現「全家福」,且照片中的孩子長相與丈夫極為神似,甚至還有婚紗照,氣得提告配偶權遭侵害,並求償100萬元。
顏男一審時辯稱,照片中的男性頭髮黑亮跟他灰白的髮色不一樣,且陳女的影像也和身分證上的不同,加上上述照片都不是從他的手機下載,他根本不知道有這些照片的存在。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縱使照片中的男子與顏男的髮色、髮型略有不同,但神態與體型都很相近,且他與妻子結婚將近20年,應該不會認錯,因此判他須賠償妻子精神撫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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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顏男上訴主張,妻子早在2014年就知道他與陳女有不當交往,並在同年9月初看到「婚紗照」,就算這些照片都是真的,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期限卻只到2016年7月1日,妻子直到2017年5月才提告求償,早就超過2年的追訴期限。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從各種證據看來,顏男應該真的有與陳女發生婚外情並拍攝婚紗、全家福等照片;但黃女也確實早在2014年就知道丈夫外遇,遲遲拖到2017年才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超過請求權時效2年,因此逆轉一審判決,改判男方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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